散布谣言侵犯了什么权力_乱传谣言是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1:30:50 人阅读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制造、传播谣言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散步谣言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行为人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

我国法律对于制造、传播谣言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散步谣言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行为人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一种较轻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是传谣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尚不需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如果传谣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也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2、行政责任

行为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3、刑事责任

传播谣言追究刑事责任所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刑法》上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辞攻击、诽谤,则可按民法处理。 建议你收集好网络证据,告之侵害人他的行为若继续进行,将会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网络上的证据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谣言的本质是什么?谣言的本质就是无中生有。谣言分很多种,有政治谣言,有商业谣言,也有社会谣言等等,但不论是哪种谣言,都是背离事实的传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在更多时候并非是正义的。   所以说: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例是: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谢晋是德艺双馨的电影导演,某些人利用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时机,利用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造谣者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在网站和报纸等报刊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谢晋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举例:最近,由于“地震谣言”,导致山西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该谣言严重扰乱人心,和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在2月25日,对5名散布“地震谣言”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诽谤罪: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本罪。诽谤他人的方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依据刑法291条的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种不实信息、谣言在认定构成291条的犯罪时是有很多方面需要考量的,比如何谓虚假信息,按照一般理解,跟原有事实有偏差的信息,但是每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每一句话都能保证它跟事实相符,而真相总是深藏在社会迷雾中,所以,刑法一般只打击故意造谣传谣的行为。对于网络和自媒体上的不实信息和谣言,只要对方一般基于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的合理推理,不去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比如各种阴谋论,讲的有声有色,思维逻辑也符合大众逻辑,刑法一般不宜追究其责任。

感谢邀请。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个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不仅是媒体人,还是自媒体人,都必须严格自律,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不得刊载或转发不实信息,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是,现在总有那么一些人,唯恐天下不乱。稍微听到一些“风吹草动”,便大肆鼓噪,到处传播,随意瞎喷。包括一些自媒体作者,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靠着猎奇或小道消息,随意转发一些不实信息,更有甚者,直接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或直接给被造谣方带来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等。凡此总总,都是不懂法、不守法,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的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醒。

当然,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中转发一些谣言,并没有进行大范围地传播或扩散,在认定情节时,一般也不会出现直接抓人之类的后果。但是,如果转发的频率太高,比如通过微信群或其它途径四处转发达到500次以上,而且带有蓄意攻击等倾向,则会让自己走到违法犯罪的边缘,那谁也拯救不了你了。

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依法管网、依法用网、依法治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与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作为自媒体人,必须注意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把握,始终将自己的网络行为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正确发声、理性发声、科学发声,不能恣意妄为。

谣言猛于虎。网络谣言,是社会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俗话说,文责自负。自媒体人要在自己的网络空间种好自己的责任天,坚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网络谣言,要坚决抵制、猛烈抨击,共同营造好清朗网络空间,让网络谣言毫无立足之地与生存空间。

法不容情。但是法律也不会轻易错怪一个人。作为自媒体作者,只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理性批评监督,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哪怕偶尔因为不知情或无意而为之的一些过失,也是能够被理解与原谅的。当然,犯了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错或不悔改。无意中传播了谣言,造成了损害,只要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道歉,或采取其它弥补措施,还是能获得原谅的。反之,明知故犯,则会让自己真的成为无人可以原谅的孤家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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