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投毒最有效的方法_历史上有哪些著名的投毒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3:01:24 人阅读
导读:1943年9月9日,汪伪集团“76号”特工总部魔头、臭名昭著的特务头子李士群,毒发身亡,死于非命,终结了他罪恶的一生。李士群之死,众说纷纭,有的说他是被日本人毒...

1943年9月9日,汪伪集团“76号”特工总部魔头、臭名昭著的特务头子李士群,毒发身亡,死于非命,终结了他罪恶的一生。

李士群之死,众说纷纭,有的说他是被日本人毒死的,有的说是被军统毒死的,至于他吃了什么中毒以致丧命,有的说是吃了下了毒的牛肉饼,有的说是喝了一口毒咖啡,还有的说是吃了牛排里的青菜,甚至还有的人说是喝了毒酒中毒身亡的。

李士群为人奸诈狡猾,头脑精明,心狠手辣,反复无常,他曾参加过我党组织,并被派往苏联东方大学学习,回国后在上海从事地下活动,但不久他就与他的上级丁默邨在被捕后先后投向蒋阵营成为叛徒。

可是由于李士群为人狡诈圆滑,长袖善舞,两面三刀,竟然能在各方势力中虚与委蛇,左右逢源。后来他与著名的日本女特务川岛芳子打得火热,投入了日本主子的怀抱。

最后,李士群得到日本特务头子土肥原贤二的支持,与大汉奸汪精卫合作,组建了汪伪集团“76号”特工总部,成为实权人物。此后李士群“大展身手”与戴笠的军统斗法,并获得胜利,把上海、青岛的军统组织一举摧毁,一时风光无限,气焰非常嚣张。

但随着李士群的大权在握和利欲熏心,他与日本主子和汪伪集团实权人物逐渐出现矛盾,也为自己树下了越来越多的对手。1943年,支持李士群的日本派系被调离汪伪集团,他的前途也逐渐日薄西山。但他的嚣张气焰毫不收敛,阴奉阳违,争权夺利,种种表现已令日本人大为不满。

此时,军统戴笠受命除掉李士群,他把任务交给了见风使舵的大汉奸周佛海。周佛海与卧底汪伪集团的唐生明反复研究,决定利用日本人之手除掉李士群。

周佛海指示他曾大力提携过的汪伪税警总团副总团长熊剑东,笼络、挑拨与李士群有矛盾的上海日本宪兵司令部特高课长冈村,定下除掉李士群的计划。

1943年9月7日,冈村借故找李士群赴宴,心怀戒备的李士群硬着头皮带助手前往,事先约好不吃任何东西,连香烟都是抽自己的。

一见面,冈村与熊剑东“态度热情,以诚相见”,这让李士群警惕性略有放松,但他仍然找借口不吃任何东西。

随着长时间的“投机”攀谈,李士群戒心渐减,此时冈村夫人端出四盘牛肉饼,分放在四人面前,请客人品尝,本来有些疑心的李士群,见冈村和熊剑东都将盘中的牛肉饼吃完,便也放下了心,他和助手出于礼貌,也跟着吃了一点儿,做做样子。

吃完之后,李士群身体也并无异常,心里的石头算是落了地。但他想不到的是,过了36小时之后,体内毒药才突然发作,最后医治无效,于9月9日在痛苦中身亡,时年38岁,结束了其短暂罪恶的一生。

毒药是军统提供的,李士群的死状极为难看,整个身体缩成一团,大概只有猴子那样大小,毫无气节、血债累累的民族罪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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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那就没办法报案了。

但是,鉴于出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加强防范措施,尤其是已经知道了偷渡人的情况下,做好防护工作,避免再次被投毒。

根据情况,最好装上健康设备,这样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投毒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形势案件,不能掉以轻心。

这种可能性非常大,国家之间的博弈有些大国看中国崛起什么卑鄙龌龊的事情都能干的出来,想尽办法让你趴下,况且这种办法还非常隐蔽,找到真相应该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说必须严防才行

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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