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是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么_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0:53:57 人阅读
导读:发布时间:2011-03-2309:55:09浏览次数:30张理恒【案情】某首饰商场近日多次被盗,警方遂加强店内监控。某日午后,警方发现店内有一顾客(申某)鬼鬼...

发布时间:2011-03-23 09:55:09 浏览次数:30 张理恒【案情】某首饰商场近日多次被盗,警方遂加强店内监控。

某日午后,警方发现店内有一顾客(申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于是布置多名警员对其密切监视。待申某成功偷得一枚价值2万元的钻戒后,附近布线的警员才一拥而上,抓了申某一个现行。后被盗钻戒当场交还给了商场。【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某应成立盗窃罪既遂,适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这一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因为申某是在其已成功窃取他人财物(即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才被警方抓获的。事后赃物虽然被退还给了失主,但也无法改变申某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第二种意见认为,申某应成立盗窃罪未遂,在适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形的法定刑基础上,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本案并未产生成立盗窃罪既遂所要求的、他人的财产权利被侵犯的实害结果。作为盗窃罪既遂条件的实害结果,其性质是由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内容所规定的,对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在理论上存在着本权说和占有说之间的对立。如果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就是本权,那盗窃罪中的实害结果就应该被确定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被剥夺的结果;相反,如果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仅仅是占有,那盗窃罪的实害结果就是他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被剥夺的结果。首先,如果坚持前者(本权说),即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上述结果。考虑到本案中警方对申某的行为已采取了严密的监视措施,充其量可以说财物的占有状态暂时从商场管理人转移到了申某手中,但警察可以随时回复财物的占有进而确保商场管理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并没有被剥夺。其次,如果坚持后者(占有说),即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只要发生剥夺他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的实害结果就足够了,但本案中也没有发生上述结果。从表象上说,好像商场管理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被侵害了,但综合案情考虑,应当从实质上认为警察帮助管理人在封闭的商场空间内确保了其对财物的占有,因而他人对财产的平稳占有状态也没有被剥夺。综上,在警方的监控下,本案申某成立盗窃罪未遂。

盗窃罪是数额刑犯罪,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盗窃未遂,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使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未成就。盗窃未遂的前提意思是,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因此盗窃未遂还是以盗窃罪作为罪名进行定罪量刑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只要足以构成工厂对财物的所有,即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大致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笔者个人认为,由于盗窃犯罪的错综复杂性,上述诸理论各存利弊,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贯彻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换言之,应当以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贯彻我国以上刑法理论基础上,结合被害人对所盗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窃取时的客观状况和主观目的是否实现及财物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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