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恭喜你啊,你在该公司的价值可见一斑。老板至少是赏识你,认可你的价值的。你为什么要辞职,这个要想清楚,不要被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迷惑!
而且,现在环境也不是很好,建议最好不要辞职。
工作不顺心?哪有什么事事顺心的工作,如果能忍受一下,还是忍忍,实在难以忍受,或者有那种不可名言的困境,提前一个月告知告知公司,书面提出离职就可以了,再说,你一定要走,老板哪能留得住呢!
如果因为哪些可以解决的因素要离职,建议直接老板谈,能解决就就解决,解决不了一个月后就能走人了,这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你自己态度不坚决,或者听不得几句“掏心窝子”挽留你的话,那就难怪了!
如果是钱不满意,职务不满意,而不是真的不开心,直接说;如果真不喜欢这个工作和氛围,觉得没有发展前途,找一个好的去处就是了。
但那我还是建议,不要轻易换行业,换工作,如果不是非换不可,一个地方干下去更加有优势,有积累;能真正的成长起来才换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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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期限终止之前,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即可。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怎么办?
1、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私自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公司相关文件: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1)离职申请:辞职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其他离职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写,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申请(以部门负责人签署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提交到人力资源部之日起算)。
2)离职审核:《员工离职申请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生效。
3)离职交接:离职到期之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离职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由相关人员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在部门:工作、工具、资料等交接,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如交接事项较多应另附清单。
行政部:收回离职人员文件资料、办公用品、文件柜钥匙、办公室钥匙、电话机、员工证件等相关物品。计算员工考勤(实际工作日截止到通知离职日前一天),由经办人及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签名确认。(行政部门需将收回物品登记在册)
项目部:收回离职人员项目部业务书籍、软盘光盘、业务帐号等相关资料,并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IT部:收回离职人员借用笔记本电脑及借用电脑进行配置检查,并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状况进行审核,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
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
总经理签名确认。
4)薪资核算:
辞职人员统一在每月实际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
辞退和开除人员在离职3日内结清所有薪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在薪资中扣除。由人事行政部填写《离职员工工资发放通知单》,报给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造册发放。
1、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百度上有这样的解答:根据现行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可以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不管企业批与不批,30天后合法离职。虽然法律讲求证据,为防到时公司耍赖,所以你的书面辞职申请一定要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E_mail等有据可查的形式递交!记住别不服从安排哦!
但是,在笔者看来,没这么简单!你不办理离职手续,难道不好最后那10天或者15天的工资了?
2、根据笔者20多年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应该这样面对。
首先,员工提出来离职,从法律上讲,合法,相互选择嘛!但是,从感情上讲,员工理亏,人家辛辛苦苦培养了你,并没有亏待你,你一拍屁股就走人了!
其次,公司为什么要留这位员工,这位员工一般都是高贡献的员工。您想想,如果公司主动让员工离开,还要赔偿。现在,员工主动离职,不需要赔偿,多好!所以,员工的贡献和工资的性价比高,公司舍不得让他走。
3、作为有更好选择的员工来说,领导不让走,怎么办?
第一步,找HR部分,要离职申请书来填写。
第二步,找领导谈,必须找一个非离职不可的理由。比如,老婆怀孕,自己和老婆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年事已高,只能自己辞职照顾老婆。再如,自己的亲戚开公司,要自己去帮忙,等等。
第三步,希望领导签批。同时,主动提出,自己的工作,可以跟小李交接,小李完全胜任。
领导一听,知道您是专业人士,他只好说:行!等我们招到人了,就让您走!我们也有难处啊!
大概过了一个月之后,就跟领导说:我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但是,这么长时间了,公司还招不到人,我走不了,心情很烦。其实,你留我没用!如果公司再留我,我就天天来打卡,不干活。因为,我现在根本没心情工作。
话说到这一步了,一般来说,领导都会让员工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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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现在还在试用期,所以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天以后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你都可以离职,你离职后单位如果不给你工资,你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放心,你的工资一分不会少。看病要紧,祝你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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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走的,只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答主有提前书面通知单位,就可以直接走人,而且不能扣你的工资。
正常情况下,在大部分公司都会有或简单或复杂的离职流程,劳动者向主管提出辞职、约定好离职时间后,走完线上或线下的审批流程、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就可以了,离职日期正常是提离职的一个月之后(试用期内是三天),协商一致也有缩短或延长的情况。
问题往往就出在离职时间的协商上,一些公司会因为招不到接替的人手,以不开具离职证明、不转移档案、甚至是不结算工资作为威胁,拖延劳动者几个月,拖延到劳动者的新Offer黄花菜都凉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见文末附注)详细描述了劳动者协商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辞职多是属于第三十六条的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那大家可能会说了,我觉得我明明走的是第三十七条,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呀,为什么我提前三十天提了离职,日子到了公司一般也没有必要在要求你留下来,因为,员工一旦有了离职的想法,他的工作状态与效率肯定是低下的。也会影响其工作氛围。
附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辞职的理由是你做不好工作,领导可能以为你是没有信心做下去了,而且又不希望缺兵少将,自然会跟你谈不让你走。但如果加上你的个人因素,动之以情,领导自然应该理解。另外,如果你申请辞职,只要提前合同规定的时间,公司是没有权利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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