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我之见一一本题系将一审未决看守所暂时羁押错误表述为“看守所服刑”。而提问者的预感有道理,极有可能“有人上诉”。
为什么是有可能有人上诉呢?
因为题中提到“有人上诉”,这就意味着本题所述极有可能是一件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理的一审未决案件,而一审判决该案件众多被告人的不同的定罪不同的量刑,“有的服判”,比如提问者所述“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而其他同案被告人中“确有不服”该一审刑事判决的,并在该判决生效前向二审法院依法“提起了上诉”,依法该一审判决全案不能生效,但是,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提问者)在一审判决的第十一日以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释放了被告人,可以理解了此举系技术性处理方法。
同时,“在看守所刑满释放”,在我国一般服刑地是间狱而非看守所,而“看守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机关对待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丶逮捕后,判决生效前的暂时羁押之地。因此,“刑满释放”是提问者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丶错误表述。
那该怎么办呢?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以及全案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必须参加第二审法院对此案的“上诉审”。待该案二审判决后依法自动生效,本案所述“当天该释放”的罪犯也就依法“解除取保候”而开始进入缓刑考验期并由社区矫正进行监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上所述二审上述期间当事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有两种形式,保证人和保证金。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审被判处实刑后,说明初步认定有罪,即使被告人提出上诉也要收监执行。判实刑在判决未生效之前,法院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在看守所羁押。不服上诉期间也要在看守所羁押,因此既然取保,就有判缓刑的可能性。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扩展资料:根据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取保候审人员必须遵守1、未经公安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上要求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办理的几个案子中,有同案犯是这种情况,二审期间都是羁押状态。最近有个案子,一审前取保候审,一审判的实刑,然后收监,二审改判缓刑,才放出来。
因为法院已经宣判有期徒刑,所以不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了,而且目前的羁押是折算刑期的。
这是不确定的,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原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如果可能被法院判处实刑的,法院可能会在一审开庭前、开庭后、送达判决书时决定逮捕被告人,也可能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逮捕并交由刑罚执行机构执行刑罚。 所以,如果被告人因不服实刑的判决而上诉的,在上诉期间有被逮捕收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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