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股东和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是常有的事情。最主要的是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尽可能降低风险。以下分情况来进行探讨。
1. 企业借款给股东。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公司借款给股东,首先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有必要的审批程序,还要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其次要注意约定的利率不要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最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走,签定正规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借贷关系等等。
(2) 注意风险。如果长期借款在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生产经营,那么是可以将未归还的借款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2. 股东借款给企业。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首先公司和股东要签订正规的合同,表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贷是真实合法的。
(2) 注意风险。
①利息尽量不要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太合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②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要超过2:1,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如果股东这个时候还没有实缴出资,那么对应的借款利息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借款是不能替代出资的。
④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利息,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可以去税局代开。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之间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对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税前准予利息支出的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
2、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3、纳税人向本单位职工以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也是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地方性规定)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以上条款,看看能否对你有用。
1、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完全合法的。2、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说,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2007年物权法出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规定只要不是把钱拿去放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就是合法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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