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直接借款给企业_法人可以借钱给自己公司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1:34:56 人阅读
导读: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企业是有税收责任的。案例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两年后,该股东向公司归还了借款,第三年,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予以稽查,认为H公司向...

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企业是有税收责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两年后,该股东向公司归还了借款,第三年,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予以稽查,认为H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行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于是H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该笔借款期限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为H公司向其股东的分红,应当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决定。该公司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二审、再审后其请求都被驳回。最终,该公司只能服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向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股东向银行的借款一般都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因此,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公司应当在年末之前查看该科目借方余额,及时调整该科目的余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正常借贷行为

企业向个人股东的正常借款业务,个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据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要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并且要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如果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没有收取利息,由于没有收入,理论上不用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情况重点稽查,以防企业利用该行为进行

关联交易从而逃避税款。

因此,企业在向股东借款时,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查,以防被税务机关处罚。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原则上不可以,但2015年最高院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给企业之间的借贷松绑。

不可以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以企业的名字贷款的话,贷款会直接打到企业账户上,是不会往个人账户打钱的,即使法人也不行!

总之...可能得罪税务局的人了Orz 如果金额涉及过大,那税务局怎么说怎么有理, 不过如果金额真的很大到上千万了,说无偿借款也不好说, 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然后计算利息(不要高于同期银行利息,意思是利息可以低一点) 然后将借款合理化变成收入(借款利息收入)交点税,也就比较不会被找麻烦! 现在说抽逃利润肯定补税要补的很惨吧...0_0...

先更正几个概念: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法人,指的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在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做一个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最常见的法人单位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单位在成立时在政府部门备案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要打印在上面的,如果需要变更,有一套专门的变更流程。

法人代表,法人指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代表也是自然人,一般指的是法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派出去接洽相关业务的,代表本单位的人。法定代表人是固定的,变更需要程序,法人代表不是固定的,可以临时指定,出具临时授权书就行。虽然一般的说法法人代表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还是有区别的。

股东,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如果股东同时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将投资款,从个人账户汇款至公司对公账户,并备注投资款。公司在收到投资款以后,要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确认实收资本。这样,本次出资完毕。

收到实收资本,账簿资金发生变化,要计提印花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认缴制下,只有收到实收资本才需要计提印花税。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是不需要计提印花税的。好多人在这一点上出现错误。

虽然是认缴制,可以没有实收资本,但任何公司的经营都是从现金开始的。那么从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转到公司对公账户做启动资金,账务如何处理?如果股东先不注资,可以先通过往来账户入账,等到企业顺利经营,有了自己的营业收入,再做还款处理。

收到股东的启动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购买商品: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建议公司在成立时尽量注资,虽然以上的做法是大部分人通用的做法,但也并不是没有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投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往来密切,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分割不明,从而会用个人财产承担企业债务。这也是一种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115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公司是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借款,如果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是可以向公司借款。

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则需要判断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资金。如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法定代表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借钱给公司呢?

公司向法人借款,若不违背相关的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的法定程序,那这个借款就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法律保护。

如个人意愿,想借钱给公司,只要双方把合同做好,利息标明,合约做好是可以借钱给自己的公司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一个朋友他在他们的县城开了一家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三年过后公司面临着亏损。但他又不想放弃。又是因为股东有两个人,其中是他的一个朋友,现在他的朋友没有钱了,而他恰恰手中有些余钱。他就向他的公司以增添股份的形式追加了资金。其实这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如果说你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自己给你自己的公司借钱,那就相当于你给公司追加投资。

那如果说是股份公司或者公司里头有n个股东,法人借钱给公司应当签署具体的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签一份合同,利率不要超过市场同期利率。

在这如果不跨年支付利息时去税务局开发票,带上合同,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缴税由营业执照税及其附加,代扣公司法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时间较长,跨年就不要再支付利息时去税局开票,每个月末计提财务费用后就去开,这样才不会在汇算清缴时被审计提出这笔费用。

最后重点要提出法人借钱给公司一定要有合法的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从另一个公司借款,会计上应该这样核算

借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公司

还款时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本账户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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