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以后补充侦查_法律规定批捕后多久会补充侦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27:21 人阅读
导读:你好,补充侦查不是必经步骤。补充侦查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检察院将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补充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案件不...

你好,补充侦查不是必经步骤。

补充侦查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检察院将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补充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是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实践当中,大多数的案件都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批准逮捕以后,案件回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之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然也可以不到期就移送),检察院有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进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后,才有补充侦查的可能。

所以从时间上说,一般如果要退回补充侦查,通常在批捕后三个月左右,可能提前。

团伙盗窃一万二,被逮捕四个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还会再退回侦查一次吗?会判多久?

  •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
  • 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 题主问到团伙盗窃一万二,被逮捕四个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是否还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 但盗窃一万二,量刑不会太高,被逮捕四个半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估计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检察院批捕,但又被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法院审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扩展资料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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