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看公司股东股权比例;
其次要看公司章程约定内容;
如果大股东在股东会中可以依法、依章程的规定左右董事长任命,那么股东会也就是个形式而已;
当然,依法而言这个形式没走肯定是可诉的,但诉讼成本摆在这,再考虑一下大股东的绝对地位所以很可能不需要多此一举了。
综上,小股东如果要维权的关注方向更合适放在侵占公司财产这个点上,一点破全局!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我可以延伸的说一点。
股东是出资人。
股东选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选出公司管理层。
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经理可以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为经理是董事会聘用的人。所以,不是股东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