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了还能做无罪辩护吗_犯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04:44 人阅读
导读:签署认罪认罚书后是否可以让律师做不起诉辩护何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

签署认罪认罚书后是否可以让律师做不起诉辩护

何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的从宽分为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宽。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可以做不起诉辩护的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的。有大致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而另一个方向是认罪认罚之后不起诉的适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是否使用这个制度取决于被告人的选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反悔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相应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被告人处在不同的程序阶段会有不同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二、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说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可以请律师去做不起诉辩护的。

在所有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中,被冤狱的人庭审时及侦查阶段都是作过有罪供述的,但现代刑律是重证据轻口供,因为侦查阶段很可能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律师在刑辩前会根据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可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律师只会在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冤狱可能,有推翻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无罪辩护,否则只会作轻罪或减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作了有罪供述,律师还作无罪辩护,会导致当事人被顶格判刑,是对当事人无利的辩护。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有罪的人都可以,无罪的人就更不用说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反的,已经犯了罪的人,不认罪不认罚,显然不能依法从宽处理。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罪,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基本相同,不认罪不认罚的人肯定会处理的重一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于可能无罪的人。

认罪认罚从宽首先是构成犯罪,他所犯下的罪行也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不是只要被告人承认了,就一定构成犯罪了。其次是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过去确实出现过有些犯罪嫌疑人把不是犯罪的事情误认为是犯罪、把别人的犯罪事实当成是自己造成的犯罪事实,甚至还有为了表现积极,主动编造自己犯罪的情况。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慎重的对待,轻易的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交代,很可能就会犯下大错误。

我就遇到个类似的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有个单位的会计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说他贪污了几万元钱。因为是主动投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他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来了,说当初没有贪污,是把帐算错了。我们既未轻信他的自首材料,也不轻信他的辩解,而是认真审查了有关帐据,确实没有发現他的贪污犯罪事实。最后,依法撤销了案件。

有些事情就是这样子奇怪。

无罪的人为自己做无罪的辩解,经司法机关查实后,不是从轻、从重处罚的问题,而是撤销案件或者绝对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有风险。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由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甚至带给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以下是总结的特别应当慎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其所获得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比主犯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主犯认罪,从犯不认罪,律师为从犯做无罪辩护,导致从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的辩护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观评价标准,轻者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重者会被被告人家属投诉,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做无罪辩护。

(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构成另一罪名时,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陉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师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提出构成他罪,有充当公诉人之嫌;如果仅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法院最终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律师要综合全案的情况,积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将风险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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