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所得税优惠政策_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1:27:39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个关于普惠性税优的概念!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上千万,企业所得税是否享受优惠我们一同具体分析:一、需要补充的知识点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包含一般纳税人和...

这是个关于普惠性税优的概念!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上千万,企业所得税是否享受优惠我们一同具体分析:

一、需要补充的知识点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包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禁止身份,纳税人不会因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容易引起混淆的知识点

增值税暂免的范围是不包含一般纳税人的,是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征收方式,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缘故!一般纳税人仅仅是因为征收方式,才被禁止在增值税暂免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没有这样的禁止条件呢?显然是没有的!

所以同一个纳税人,因征收方式的原因,可能不享受增值税暂免,但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各税种相对独立,这样比较好理解!

三、重温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2019年1月7日到9日,中央经济工作会结束后发的普惠性税收政策。到今天已经不是新闻了,更不是秘密。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看以下三个条件:1、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2、季度、年平均雇佣人数不超过300人;3、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比较好记,“1个5,2个3”!

四、一般纳税人年销售破1000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不满足小微企业那3个条件

这就不用分析了,不能享受优惠!

二)、一般纳税人部分满足小微企业那3个条件

这种情况也是不能享受优惠的!单独列这条主要说明一个重点:销售1000万还是10万,这不是衡量小微企业的标准,但是企业的销售额与小微企业的第3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的相关性。销售额是企业税前利润的过程,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税前利润的结果。

三)、一般纳税人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

实例计算:

云南老A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总额1321万元;

雇员:1月份月初301人,1月份月末301人,2月末299人,3月末299人。。。

2019年全年税前利润210万元(已纳税调整)

分析:季度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季度雇员平均数=(季度期初人数+季度期末人数)÷2;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平均人数=季度平均之和÷4.本例1季度平均人数等于300!

老A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

老A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110×10%

老A应纳企业所得税≠210×10%

“合理”避税是个伪命题,常有企业家说一毛钱税都不缴最合理!

节税要合法,就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操作。我的理解是三个方向:

1.地区差异:为了鼓励特殊地区,国家给出了特别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政策;比如,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老少边穷地区增值税的既征既退(补)、经济特区的减免和一些地方利用财政收入补贴纳税企业等等;

2.行业差异:为鼓励某些行业或引导产业转向,政府对某些行业给予免税、低税率等政策;比如,农业产品免增值税、软件企业增值税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等等;

3.性质差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个体户)等不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节税方案要视企业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为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建议找专业人士为企业量身定制节税方案,确保合法节税!

重庆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平台,是重庆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为了更好进行招商引资、管理入驻企业及后期服务而专门成立的平台。平台以总部经济的模式进行招商,入驻的企业可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大开发、国家级贫困地区的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缴税金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50%的返还奖励。入驻企业还有以下四点优势

首先,总部经济不需要企业付出机会成本,企业无需将经营场地迁移,只需以分公司、新公司等方式注册(无需在注册地进行办公),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平台在重庆主城区设有办事处(1捌5-八1零3+82七9),无需企业来往奔波,极大的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

再次,总部经济招商是政府大力推行的招商模式,属于合法避税且签署三方协议,企业不必承担非法逃税的风险。

最后,企业入驻之后与服务平台,工业园区三方签订协议并负责对企业兑现税收返还,平台提供免费的工商税务服务,如:代企业购买税控盘、代企业交税务资料代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代企业向税务部门购买发票、代办新执照包括经营范围、股权、注册资本的变更等。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方面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

1.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结束时间视情况另行通告。

2.方式: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增量留底税额的含义:指比2019年12月底增加的部分。

4.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二)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时间:同上。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清单执行。

3.依据:同上。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时间:同上。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财税【2016】36号。

(四)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1.时间:同上。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9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1.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结束时间视情况另行通告。

2.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二)通过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时间:同上。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9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三)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时间:同上。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9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到8年。

1.困难行业企业范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三、消费税方面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1.时间:同上。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9号;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四、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时间:同上。

2.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湖北省不分大中小规模,所有参保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湖北以外企业: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交社保,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

4.依据:人社部发【2020】11号、税总函【2020】33号。

六、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时间:2020年2月起,不超过5个月。

2.范围:全国。

3.条件及幅度:在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主要区别如下:

一、申报和财务制度要求不一样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报税,进项不能抵扣,但也能按3%的征收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需要财务制制度健全,账目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否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2、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全免;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b.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免;

3、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a.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b.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c.水利基金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享受税收优惠;

2、月度销售额≤10万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享受税收全免政策;

3、月度销售额>10万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部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从小规模纳税人提升成一般纳税人多了哪些费用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造成在同样收入情况下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税费缴纳方面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的多。

谢谢悟空小秘的邀请。

近日,国常会决定,将从五个维度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税费,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2000亿元,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

也就是说,三年内可再为小微企业减税降负60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五个维度其中包括,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起征点上调了,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减少了一般纳税企业的进项税?

其实,并不是

这里模糊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增值税和进项税;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一般纳税企业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单规定就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企业指的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该图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区分以及是否可抵扣进项税的要求)

2、增值税“不等于”进项税

按照会计核算原则,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很明显增值税是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并不等同于进项税。

同样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也不等同于进项税。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从公式来看,根本没有提及进项税,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因其规模过小,有的甚至是零售为主等特点,一般很难明确区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所以,我国的会计准则上直接将其计算方式改为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而非是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一般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有明确规定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上调起征点都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没有多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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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适合按月申报纳税,也适合按季申报纳税,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且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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