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赔付时效_汽车保险理赔时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0:31:25 人阅读
导读:出险,48小时内......,报案并带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出险现场。定损,立案起48小时内,必须要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厂定损。PS:这个有例外特殊情况可以长些。修...

出险,48小时内......,报案并带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出险现场。定损,立案起48小时内,必须要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厂定损。PS:这个有例外特殊情况可以长些。修理:无限期,但是,尽快去修理,比如这次碰撞了前杠,下次没有修理,又碰了前杠,保险公司根据受损情况给予,拒赔、口免赔等处理。索赔:2年内,什么把索赔资料收集完全并上交,保险公司才会把赔款打到被保险人银行卡上。终: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都不完全相同,

车险理赔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过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险种在时效方面的规定都是有所不同的。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当中有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车辆出险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若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之后再报险,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赔偿的。

除此之外,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定,事故情况复杂的,也得在三十天内作出核定。

而且保险公司一经核定,发现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就需要在达成赔偿协议后的十天内进行赔偿,发现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需要在核定后的三天内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般车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时间是两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车险理赔时效为2年。

财产险的理赔时效一般是2年,这样两年的规定是,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2年内没有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你只要出险的时候。给保险公司报案了,就证明你行使你的索赔权了,至于你什么提交完成的材料,这是没有期限要求的。当然,个别保险公的个别人员,对索赔期限的误解,给你说超过2年就不能索赔了。你完全不用管他。到时候,他们要是有异议,完全可以告他们。 不是每一个保险公司的人都懂保险的,很多也是半路出家的。另外多说一句,“工资银行对账单”应该是计算误工费用的。如果真的没有,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标准计算。 如果不是差别太大的话,我建议承担一点损失,少赔一点而已,早早了解算了,你说呢。

车保险发生事故首先第一时间报案,没有报案现场赔付50%或者拒赔。理赔时效一般为2年。已经报案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一直没有下来,

1、理赔要等车修复后,根据具体费用和责任情况进行理赔。

2、如果有施救费用,公司会赔偿。

3、要看公司的承诺,如:平安万元以下 资料齐全 三天赔付,如果到期没有理赔,会给客户付利息。根据情况来看,车还没有修好,那就只能等修好后,提供相关手续,才能理赔!

谢谢不邀请。

虽然理赔次数没有明确的限制,

但是如果赔偿次数过多,

保险公司也会心里打鼓:

这人是骗保来的,还是车技太次?

其实对于车主来说,最划算的还是一次都不出险。

毕竟现在费改之后,我们的车险保费是要跟出险次数挂钩的。

出险次数越高,保费也就越高。

出险次数影响的一个重要系数,就是无赔偿优待系数(NCD系数)。

好司机不出事故的年数越高,保费自然越便宜。

路怒症没事儿就跟人怼,一天一出险,保费当然就贵了。

它的比例如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

这个数值,仅和出险次数有关,和理赔金额无关。

咱们就举个非常极端的例子:

  • 你开车出门,撞了一辆加长劳斯莱斯,把人家侧门撞了个稀里哗啦,一下10万块钱修理费出去了。但你今年就出险这么一次,那么没关系,NCD系数恢复为1,仅仅是没折扣了。

  • 但是你们部门有个小婊砸王女士,脾气特别不好,天天怼人,跟停车场跟人抢车位都能撞一下。她今年出了五次险,每次修车费三五百元,一年下来也就2000块钱。但是她的NCD系数就翻倍了,保费一下就出溜上去了。

  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修订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新保险法将索赔期限性质明确为“诉讼时效”平息了争议,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更为充分。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加以排除适用,也不得增加或缩短。理赔索赔时效明确为“诉讼时效“后,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扩大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索赔时效期间。现有保险条款种存在大量的关于索赔期限的约定,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使违反此这约定,并不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因为这些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因此,产险公司应当根据该规定对产品条款进行梳理,对理赔政策进行修改以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起诉,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起诉。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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