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的票据在性质上属于_票据法属于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4:37:31 人阅读
导读: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注:即使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意大利、台湾地区等,也都将票据法与公司法、...

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注:即使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意大利、台湾地区等,也都将票据法与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典型的商事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进行规定。)。

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的基本性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一、概念、类型和性质

1、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加以实施,旨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

2、类型: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类型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3、性质: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但在法律性质上具体属于何种法律行为,在理论及各国立法上存在分歧。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本问题具体属于法律特征中的独立性范畴)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不发生效力。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原则上相互分离,彼此独立。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形不相符合,仍以文字记载确定其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推翻文字记载的内容。例如,A出票给B支付货款15万元,但因为A的疏忽,记载的金额变成1.5万元,即使有其他证据表明实际记载的应当是15万元,也不得改变票据记载的效力,A与付款人只承担1.5万元的票据责任。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存在若干个票据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原则上各自发生效力,互不影响。一个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质上为了保障票据流通性而在票据法上特有的制度,其目的是降低持票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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