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期限_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1:23:10 人阅读
导读:您好!如果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并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可以视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注意上面两个重点标识的词语:书面形式。自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

您好!

如果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并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可以视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注意上面两个重点标识的词语:

  • 书面形式。
  • 自愿。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不可放弃的。只要是合法、自愿,均可视同这种放弃行为是有效的——所以,题主提到的通过合同约定,没什么问题: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几个概念和知识点,这里展开说明一下:

某些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没有用。

如果出租人要把房子卖给近亲属、或者这套房子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需要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例如,父亲把正在出租中的房子卖给自己的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是“按份共有”、其中一方要把房子卖给另一方。这两种情形下,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可以理解为,上述两种情况下的购买人,优先权更高。

具体法律依据,可参照《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出售,必须要通知承租人。

这是出租人的义务。毕竟,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房产的使用权,而且双方还有合同约定。

要注意两个知识点:

承租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如果承租人接到通知之后15天之内,没有做出回应,视同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售卖房屋,不影响租赁合同。简单理解,就是出租人可以自行处置房子,房产买卖合法有效。但是,租赁合同同样依然有效——不能因为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认定租赁合同失效。

这时候,会面临两种结果:

  • 一种结果是,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看承租人的主张、双方协商或者诉讼而定。
  • 一种结果是,让承租人继续住着,直到租赁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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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武断推测,房东卖房你不会一点都不知道,这个不符合常理,毕竟房东要领人去看房,看房就得和你打招呼。多半是你出价低,房东不满意,没有和你纠缠卖给了别人。你主要是关心你作为租户可不可以解除房东与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说实话,你的人品真不咋地,租户是在同等的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不是非得卖给你,你也不会太便宜买到房。看到房子卖了,又后悔想提提价按房东的卖价把房子买回来,终止买房人的购房行为。别太费心机了,你现在的权利只能是租赁合同到期搬家腾房,房东提前解约应赔偿你相应损失。

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应当通知承租人,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以信函、电报、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送达承租人,如果单纯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的,就不能认为已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出售的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的,对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知道了出卖房屋事实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当在知道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尽快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防错过了合理期限而无处主张权利。(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大家在租房过程中,通常会出现房屋在承租期间,房东因各种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那么承租人享有购买租赁房屋的优先权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分两种情况:若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强调“明确表示”。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视情况可以为5日和15日。承租人若要购买租赁房屋的,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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