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国家新政策_“以租代征”如何破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5:20:15 人阅读
导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批准权限。这对规范土地征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征地批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批准权限。这对规范土地征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征地批准权限如下:


1、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为2000亩以上。

2、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10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



3、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对于省级或以下政府部门,如果“以租代征”属实,不管采取什么措施什么形式,都属于严重违反国家现行土地使用政策的行为,更别说采取了过激措施了。建议为保护个人土地,收集证据,然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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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以租代征”是为了土地更好的利用起来,现在很多农村的青年都不愿意在家务农导致很多土地荒着,或者务农不懂得整合资源,导致种植不赚钱,所以很多有土地的农民都乐意把土地租出去,一来可以有不少地租,土地租出去后农民可以外出务工或者就近跟承包土地的老板务工增加一份收入。

至于题主所说的农民失去土地题是说租出去后因为租地老板把地推平,把原来的有小沟小路隔成小片的土地不复存在,害怕到时候不记得自己的地吗?还是怕租出去后收不回来呢?

如果害怕不记得自己的地,那大概的位置应该会记得的,租地都是有合同的,租多少年,有多少亩都是标记得很清楚的,租期到了,农民收回土地时可以可以按照原来的位置量好亩数就可以了。



是标准的以租代征现象,为法律所禁止的,如企业没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系违法占地,建筑为违章建筑。

修路占了耕地,以租代征合不合法?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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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各地农村,“以租代征”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土地违法形式。不少地方政府打着“以租代征好处多”的幌子将村民的农用地转为了建设用地,严重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自身权益。今天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以租代征”、农民朋友们碰到“以租代征”这种事应该怎么办。


什么是“以租代征”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租期往往还很长,以至于跟征地没什么区别。“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从这简单的几句话,聪明的网友一定能看出来,在土地价格节节攀升的今天,这种方式背后蕴含着惊人的利润。

表面上看,“以租代征”好像是“一箭三雕”、三方共赢的事情:对于租地的企业来说,绕过了繁复的土地征收手续,加快了企业自身发展;对于主导“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似乎地方的财政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地方GDP总量也不断上升,官员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政绩;对于出租土地的农民而言,似乎解决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出租土地挣钱,生活得到改善。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以租代征”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是违法行为!所以这种“三方共赢”的局面是脆弱的,一不小心项目就彻底崩溃。崩溃以后,地方政府还好说,企业很可能血本无归,农民朋友们更是可能财地两失!在这三方主体中,最不能承受这种损失的就是农民朋友们了,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项目被叫停以后,土地肯定是要复耕的。复耕费用往往不低,这肯定是需要农民来承担的,甚至可能已经对土地造成了永久损害难以复耕,那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根本。

所以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准确识别“以租代征”。宋玉成律师总结了“以租代征”的六种形式供大家参考:(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遭遇“以租代征”怎么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6条规定,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法条以及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租代征”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那么已经遇到的农民应当如何维权呢?如果尚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诱惑,坚决拒绝签订这类租地协议。如果已经和有关政府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土地租赁合同,此时因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农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政府部门返还土地。

如果政府部门强行占地,农民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款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相关政府部门返还土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的是,对于老百姓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注意做到以下3点: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其次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青苗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再次让对方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审批手续,以证明其占地行为的合法性,并明确谁是占地行为的主体。

总之,我们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而不是土地被占用多年后才想起来弥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上级地方政府申请违法行为查处等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才能争取将“以租代征”行为的损害后果降至最低。

农田以租代征应该归国土资源部门管,可以去资询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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