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文本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共同承包工地的劳务工作。本着能者多劳的原则,甲,乙双方的分工如下:
1,甲方负责垫付工地施工先期的一切费用,如因垫付资金不到位,所造成的怠工,误工或不能按时交工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工地施工的一切事宜,甲方垫付的资金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如因乙方不能及时合格的交付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工地施工垫付的款项应该由甲方派一名熟悉会计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支配使用,并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其劳务工资,乙方不得干预。
4,工地施工用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购买。甲,乙双方谁购买谁签字,并保存财会手续。
5,工程款结算后,应该首先付清工人工资及一切因施工造成的外部债务(包括甲方垫付的款项),剩余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6,因政治因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违约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7,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条约。
合同自签订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法院审判案件,需要以证据为标准。
即便没有书面协议,但通过其他证据,如入资证明、转账证明等,证明存在合伙的事实,也是可以的。
但纠纷能够获胜,还需要看具体纠纷的内容及证据情况。
所谓的书面协议,解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一种出现。也就是说当合伙关系无法证明的时候,那么书面协议将是作为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是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就不存在合伙关系。
但是我们通常将书面合伙协议理解为合伙关系是因为就法院的层面而言,往往原告如果主张合伙关系的存在,需要举证证明,那么书面合伙协议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所以说书面合伙协议是证据之一而不是,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存在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