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_工伤认定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9:07:37 人阅读
导读: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无法判定伤害原因的暂不按工伤处理:如:晚上值夜班,在办公室被人杀害,在没有...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无法判定伤害原因的暂不按工伤处理: 如:晚上值夜班,在办公室被人杀害,在没有查明死亡原因前不做工伤认定。 (2)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人打伤并不都能认定工伤:如因工作原因双方互殴行为(通过暴力解决分岐)即属此类。 (3)分清单位的活动与工作的概念:如: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门卫阻止非法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即属此类,但若是财务或其他人员采取阻击行为而受到伤害则不属工伤,因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

4、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法》有相关规定)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2)骑自行车上下班,为躲避机动车而未发生机动车事故而受伤的,不予认定工伤;(3)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认定工伤,但需:A、证明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亡(如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即符合工伤条件;B、需证明不是自杀自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擅自提前下班虽存在违纪行为,可按企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处理,但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限制条件;D、《条例》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而不是上下班时间内。(5)对上下班路线未再规定是“必经路线”,而只要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即可。如:下班途中绕路接孩子发生机动车事故可认定为工伤。(6)不分责任,只要是发生了机动车事故。但其行为应没有触犯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且该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没有因果关系。(7)不再限定在“道路”上发生事故。(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除《工伤保险条例》以外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 比如全国总工会1964年有关社会保险的问答,回答了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规范的问题。当时法律赋予全国总工会为社会保险的领导机关,所以,如果国家没有立法之前,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伤保险立法,如果规定某种情形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应从其规定。主要是在解决国家法律原则下的特殊情形。

三个关键字:时间、地点、事件

围绕一个中心:工作

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伤害。缺一不可。具体如下:

因工作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工作过程中摔跤、触电等;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策划活动执行筹备过程意外受伤,在公司饭堂吃饭滑倒受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如上IT研发的眼疾,客服或银行营业员等腰颈疾病、

因工作原因外出办事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包括机动车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如高强度压力下连续加班导致突然患病或猝死等)

因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很多时候小伙伴们可能会对工伤认识有所误解,认为工伤就是赔付医疗费就算了。实际上,如果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鉴别认定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包括治疗过程所有费用如治疗费、伙食补助、食宿交通、康复治疗以及、停工留薪、生活护理、工伤复发等。如伤害较为严重,根据评定的伤残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简单的讲包括伤残补助金(以原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以原工资为标准,按比例每月支付)。

诚然,社会赋予的就业福利及就业保障相对完善,但无忧精英网建议各位小伙伴们在工作之余多些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压力大了,要懂得找渠道缓解或疏通;身体不适则要及时就医以免烟雾病情,同事适时调整工作节奏。

毕竟,毛爷爷都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注文中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内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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