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收停车费可以吗_物业公司收业主停车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3:09:17 人阅读
导读:可是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车辆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

可是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车辆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

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株洲市于2011年出台《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停车费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全由各个住宅小区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来定,物价部门不会参与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只能在特定时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另外还详细

说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该《通知》收费项目名称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即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业主所购买的房子,那是房屋产权人自己的私人财产,并非是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财产。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别人是房屋产权人自己的事,那是人家的自由。无论是小区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只要是租房人没有改变这个房屋的使用性质,都没有权利要求租客缴纳2倍的物业费。

因为现在小区的物业费、停车费,目前是实行地方指导,市场调节的。小区的公用停车位作为本小区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小区集体共有的共有停车位,如何使用和分配,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决议和决定,最后授权给业委会来执行。


先现在很多小区都面临小区车位紧张。不够本小区业主停车使用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缓解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难问题,很多小区都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决议并且通过,实行了不对外使用,或者对非本小区业主停车相对多收一些费用决定。所以,只要是经过了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和授权,对出租用户停车相对多收一些停车费,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里还有一个地方需要注意,就是有一个地方指导价格,提问中说到对租户多收3倍的停车费,如果这个多收3倍价格多出了地方指导的小区停车位收费的最高价格,那么我觉得就是不合理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要搞清楚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如果是地面公共停车位,那么它的产权就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权收益权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这样的停车位如果需要收费,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你才可以实施。

如何判断对地面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是否合法我们要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该停车位的产权人是谁,就产权人才有权利决定该停车位是否收费。该停车位为小区公共停车位,那么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只有业主大会会议才有权力决定该停车位是否收费和停车费的使用;其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投票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投票的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票的结果就是有效的;再次,对地面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这一决定,是否向镇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备案通过,那么这一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提问者的描述,该小区是成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这一决定是有违法、违规的地方:1.该决定只是业主委员会及楼长决定的,并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投票;2.该决议未向属地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该决定是非法的无效的业主可以拒绝执行,业主可以向镇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其错误决定,也可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不可以,这个问题建议题主上网搜索《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好好看看就有标准答案,下列地方增设的车位在未经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授权任何人都无权收费,避难层也即俗称的人防车位,小区道路、绿地、空地包括所谓的地面规划车位。也可以上法院裁判网搜索我诉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2018)粤0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 ,我诉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2018)粤020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定看看,需要帮助加我微信Longyou_everyw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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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财产的归属,明确各方权责,才能定纷止争。

所以,这个先要解决小区车位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车位,都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车位。其他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用于出售,赠与或出租等等。这种情况,对于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过收取停车费就具有法律依据。

而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并且对于共有车位的经营,原则上需要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才行。。

为方便业主了解车位的权利归属,下面的这张图做的非常好,基本把可能的情况都进行说明,一目了然。


物业现在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物业管理人员把自己当主人,而把真正的业主当监管对象,本位倒置,服务宗旨不清晰,殊不知他们都是靠广大业主养活的,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制服一穿老子天下第一,好像整个小区就是他们的地盘,把自己当看守。真是可悲。

交了物业费就不应该在交车位费了。物业费是包含了公共区域的管理费用了。车辆如果是外来车辆是占用了业主的使用空间,应该缴纳费用,但业主自己的车就不应该缴纳。有些新造小区有独立地下车库,会收取停车费。权利义务必须对等,收了钱就必须对业主的车有拖欠保管保护义务,出现损坏就要赔偿。不能光收钱不办事。实际上物业和业主的矛盾就在于此,付了钱没有得到必要的服务。更想是“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像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的流氓行经。

作为一个业主委员会主任,我来谈谈个人体会和看法吧。首先,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可能有些误解,看到我这个身份就有些反感。那么放下所有成见,我们以一个中立角度看待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按照双过半原则选举产生(具体见各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内部推选的责任人,没有任何特权,更多只是起组织作用。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按照议事规则行事,作出的决定还需要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

那么我们再来说说停车费。当小区组织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后,针对路面等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费,物业可以取小部分管理费用,用于时常车辆管理开支。如果是固定车位,业委会可以取部分入公共收益账户,用于公共建设支出。这个也是为了相对公平,既然用了公共的东西,那就为公共作出点贡献。这里要解释下,小区开支并非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是维护小区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转的,如果小区有重大建设或改造,物业是有权不实施的。那么这块要么动用维修基金(房屋养老金,不建议动用),要么业主均摊。现在如果找业主收费做什么事,可以想象难度,那么只有平时积攒点公共收益。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当然我们一个季度公示一次账目,有疑问可以携带业主身份证明文件,预约查看账目。这是路面车位,再说下地库。现在小区地库一般分为产权车位(有产权证,跟房屋一样)和人防车位。产权车位没有争议,属于开发商,用于出售或租赁给业主。现在有规定不能只买不租,如果没卖完是需要租给业主的,当然出租一般也有协议优先满足出售,这个没毛病。不管是否合理,按现有法律法规,有产权的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他可以作出决定。那最后一块,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其实是小区人防工程,非战时在不改变设施的情况下用于停放车辆。这一块也是争议最大的一块,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现在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有一条“谁投资谁受益”。就是这一条引起很大议论。这人防到底属于开发商投资,还是业主均摊了投资,不好认定。但现在开发商作为强势群体和前期管理者,一般都把人防这块也出租给业主了。至于说物业,也就从开发商那拿点管理费。

所以说,这个标题就不是很准确。其实现在大部分车位费是被开发商拿去了,而不是物业。

小区事务遵循《物权法》。我不骂谁,也没祝福大家,就是说些事实,觉得我说的有道理的,留个“赞”吧。

2020年7月29日:本文是2017年回答头条提问的,最近回复比较多,本人再写几句。1.骂业委会的有,骂物业的也有。麻烦你们多学学法,多客观实际一点。小区可以没有业委会,没有物业你试试。不说多,一天没物业,现在这种动辄几千户的小区就完蛋。问问那些物业主动撤离的小区吧,看看他们后来的情况或解决方案。骂业委会,无非就是说业委会和物业的暧昧关系。不可否认,各行各业包括我们的党政干部都有蛀虫,何况这样一个不成熟的自治组织。2.业委会本身成立难,运作难,能长久干下去更难。看看你们评论就知道为啥了。3.本人自认为行得正坐得端,法规常识实践,物业方面能力都还有点,但是最终打败我的不是开发商,不是物业,而是业主。三年任期,我干了1.5年辞职了。继本人辞职后,其他成员相继辞职。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计,公示,没有任何问题,心灰意冷!叫嚣的最厉害的那几个重新组织业委会,选举结果公示后被投诉作假,纪委开箱查票,30%假票,选票不够规定数量,不了了之。至此,本小区不再有业委会,不再有公共收益,账上任然有我们当年的40多万。外墙掉落,没人修理,物业想动公共维修基金。监控坏了,物业说没钱,把所有公共收益列支了,还说小区欠他们钱。本人不再发声!

最后一句:你们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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