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房子归谁_孤寡老人进敬老院房产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5:59:05 人阅读
导读:我国土地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变更土地使用权。像孤寡老人进养老院房基地,没有死前还是由老人代管,如果死了,由该区域的社区(村)代管。《农村五保...

我国土地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变更土地使用权。像孤寡老人进养老院房基地,没有死前还是由老人代管,如果死了,由该区域的社区(村)代管。《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八条:“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的所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一,孤寡老人遗产继承(退休金也是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后,也是遗产之一):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没有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法定第二序位继承人继承; 

3,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  

4,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诚谢邀请!

我想既然走了一年多的程序,再经过法院判决,大连去逝孤寡老人的18万存款收归国有,一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身为孤寡老人,一定是没有至亲的亲人,说明是当地街道办在处理老人的日常生活及后事。另外,孤寡老人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就没有人能够继承他的财产。

所以,只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当地政府组织按程序提出申请,审核完全,再经法院审判,收归国有。

不会吧,也没有亲人啥的啊,埋葬费啥的谁出的?国家好像有规定,如果没有亲人,村里给办的丧礼,那他死后的财产都归国家所有,像村里的五保户,他们死后,房子啥的都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没权利霸占,因为他们生前是国家在养他们,死后自然归国家了

如果城市孤寡老人去世,一般房子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前提国家有对他进行养老帮扶。

孤寡老人死后,一般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安葬,费用自然由村里财务出。

农村的孤寡老人,一般是申请了五保户,由村里提供吃穿住用花等费用,他死亡后的费用也由村里负责,房子也由村里接收。没有子女的老人,成为五保户,村里照顾的还是不错的,吃穿不愁,有病也能得到很好的治辽,不能动了村里派专人侍候,直到安享晚年。

另有一部份孤寡老人,也会选择找一个本村的人,认做义子,让他给自己养老送终,遗产则归义子,这样做主要是在一起生活方便,消除一些孤独寂寞,死后还有人供养宗谱,清明有人上坟烧纸,也算是身后有个香火。

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生活,社会主义社会,是不会让孤寡老人没有人管的,尊敬老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党和政府的关怀是无处不至的。

如果有遗嘱那就容易多了,只要是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那就按遗嘱上面的要求来就好了。如果没有,那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 法定继承中的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以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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