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多久_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0:07:15 人阅读
导读:我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HR法律风险防范是我们的主要业务之一。关于你提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效问题,因为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有可能进入诉讼程...

我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HR法律风险防范是我们的主要业务之一。

关于你提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效问题,因为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之后才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要彻底搞清楚仲裁时效问题,还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看似简单的一名话,但理解和适用起来,争议颇多。“当事人知道”还好理解,比如你今天辞职,那么就应该从今天起算。“当事人应当知道”就不好理解了,什么是应当知道?应该举哪些证据证明“应当知道”?这些都是问题。因此,作为劳动者一方,绝大时候是劳动仲裁的启动者,我们建议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毕竟一年的期间还是比较长了,不要拖出时效问题。

2.仲裁时效的中断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关于中断的规则。比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发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这就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又比如: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就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还比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在一个时间点支付拖欠的工资,就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出现这些情形,仲裁时效会中断,其它法律后果是“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是关于中止的规则。比如说,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在2019年2月10日,你本打算2020年过完年申请仲裁,但是遇到了“新冠疫情”,你又身处疫区被隔别,错过了2020年2月9日的最后期限,那么,你是可以以仲裁时效中止为理由,要求不计算疫情期间的时间的。

4.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名话的意思是说,在劳动关系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这个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直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以上是仲裁时效的问题。仲裁结束以后,仲裁庭会出具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裁决书上记载的时间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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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27条对“劳动仲裁时效”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规定来看,虽说是“一年”,但这里边还有很多讲究:

1、起算点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2、如果你曾经向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投诉举报请求过权利救济,或者对方书面或口头向你作出过履行义务承诺的,那就会触发“时效中断”,就要重新开始起算“一年”期间,前面发生过的“时效流”全部作废。当然,你最好能够证明你哪年哪月哪日作出过这些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动”。

3、如果你主张的是劳动报酬权利,那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受“一年”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还在单位上班,单位拖欠你工资的话,即使从你知道被拖欠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也还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但是如果你已经离开单位,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比如1月1日开始辞职的,那么在同年12月31日前你要完成劳动仲裁的申请,否则就过时效了。

4、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自身行为能力出现障碍等具有正当理由的,也能中止时效。中止的话就是发生过的“时效流”暂停,但不作废,等障碍消除后,接着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劳动仲裁阶段被裁定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诉求,那么到了法院再起诉,如果法院也判定超过时效的话,就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主动维权。法律不鼓励“躺在权利的枕头上睡眠”的行为。但是确实有不少劳动者因为法律知识缺乏,秉性老实、或缺少维权能力等各种原因,会出现未及时维权而最终导致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情况。

那么,再看第二个问题:如果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还有什么法定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

1、劳动监察途径。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劳动监察的查处时效为“2年”,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是可以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定途径。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受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如果发现劳动侵权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那么还可以回头对照一下看看,有没有超过劳动监察的“2年”查处时效,说不定“柳暗花明又一村”。特别是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形象点说,即使违法行为持续多年,对劳动监察来说,如果查实,那是强大到可以“打包”兜底处理的。

2、其他合法途径。如果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过了时效,那么也别灰心。虽然过了时效期,只是意味你的“胜诉权”在程序上被否定,但不代表你的实体权利被取消了。你还可以申请司法调解或者其他合法的维权方式。

1、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诉由之日起,一年;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体现效率。同时有助于收集相关证据,节约司法成本等等。而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为一年,为的是敦促劳动者就自己的权益尽快进行维权,而是企业对于不确定诉讼风险承担较短的 等待期,以能够专心进行经营。而民事诉讼时效相对来说,是公民维护权益的最后的法律保证,因此要规定的长一点。3、仲裁审限是45日,民诉审限一审时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二审3个月。理由同第二点

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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