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服务_你认为物业应该如何服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6:15:46 人阅读
导读: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具体如下:1:包括住宅...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具体如下:

1:包括住宅小区居民自己的建筑房屋和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建筑的维修管理费用。

2:包括住宅小区的设备,例如健身器材和儿童滑梯等娱乐设施。

3:市政公用部分。例如草坪护栏,地板砖等的修建和维护。

4:绿化环境。例如草坪树木的修理维护和设计等

5:交通。例如路障设计,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等。

6:卫生。例如平时小区内环境的清理等。

7:治安。保证小区内居民生活安全。

这样问题还要问,当然是物业维修,收那么多物业费干嘛呢?维修还要业主们再出钱?为什么收物业费要建筑面积收费?公摊面积还需要物业费吗?公摊面积划个线就是停车位卖几十万元,公摊面积业主们已经花钱买了!还要再花钱买合理吗?总之坚决取消开发商安排的物业管理!太坑业主了!

参考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与业主是合同关系,且是有偿服务(物业费)关系,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义务,而是责任。公共区域维修具体设施设备也要分类,像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维保公司维修、配电站要看归属,若归属供电局应由供电局维修,室外照明,室外给排水等等在维保期过后,都由物业维修。另外,大型土木工程,大型设备改造,需要动用业主的房屋维系基金(这个要房管局监管审批,业主签字)。

需要通过对物业管理的范围分析得出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可以肯定的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业主的义务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1.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管理

  •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了有管理义务,物业往往不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赔偿后,可以向具体行为人追偿。

感觉业务应该凶一点狠一点。

因为我们小区的话车辆出入是要卡的。但是有的电车因为娇小,所以经常都无视门卫。经常不主动取卡通行,为此还经常与户主发成矛盾。总结原因还是业务服务方面不够凶狠毒辣。

还有就是快递问题。我们小区没有固定的地方放快递。但是那些护主买了快递又不能在第一时间拿。老是堆积在我们的门卫室。搞得我们的工作特别不顺畅。

水由供水,电由供电,绿化承包给绿化公司,卫生承包给个人,取消了中间吸血鬼物业公司,大家心情都会舒畅很多的,坚决支持取消剥削阶级,吸血鬼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允许拆除小区公共设施,构成侵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拆除小区公共设施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拆除“公共设施”的必要性告知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经过小区双过半(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数均超过50%)业主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方可开工。

没有组建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征询意见,50%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开工。

否则,物业公司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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