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名词解释_名词解释:募集设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5:10:15 人阅读
导读: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和特点如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起股份...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和特点如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2)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发起方式成立的持有的是原始股。募集的就是普通股。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流通股是指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形成的公众股,而非流通股主要是指发起人股(也包括转让国有股或法人股形成的部分),通常是发起人以其资产评估价值计算进入上市公司。在中国市场上,两者间最大的不同是,发起人股资产每股的价值一般为1-2元(以前由于存在欺诈上市,少数公司可能会低于1元,但证券法规定必须1元以上),但流通股每股的价值一般都会在几元。从最近上市的公司来看,公开募集原始股的价格一般在几元,而在二级市场通过交易获得的价格会更高一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在于:


发起设立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全部股款或者依法办理其抵作股款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其余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募集。

3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有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上只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没有私募公募的区分,如果你募集设立的时候只是有限范围内募集,就算私募吧。

不矛盾啊。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200人的限制。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也就是说募集设立是先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的开始募集 还是控制在200人内啊。

发起设立方式是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金。每个发起人都是原始股东。发起人认购股份之后,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随后新公司就可以挂牌营业。而募集方式成立公司则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因此,发起人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过核准之后向社会招股,公开募集。股票发行结束之后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后者比较复杂,时间过程较长。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