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非法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吗_事实婚姻和同居一样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47:10 人阅读
导读:通奸一般不算。有的人可能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就算事实婚姻。其实不然,我们事实婚姻也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按法律规定,1994年2...

通奸一般不算。

有的人可能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就算事实婚姻。其实不然,我们事实婚姻也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按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算事实婚姻。如果是这个时间以后,只是属于同居关系。要是按以前的司法解释,还将这种同居表述为非法同居。现在我们没有称为非法同居,只是以同居关系称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个在法律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重复办理结婚登记。这种算是典型的重婚犯罪行为。以前因为婚姻信息没有联网,当事人可以在不同地区办理结婚登记。一旦我们婚姻信息实现全国共通,那这种重复办理结婚登记可能就难以实现。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必须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形算是大家所说的事实婚姻情形。

总体来说,重婚罪的证据并不容易收集,想要定罪存在一定的难度。通奸本身就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是秘密性的行为,不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所以通奸一般不符合我们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个算是我们道德调整的范围。

事实婚姻是没领证过日子,

同居是搭伙过日子。

没有结婚证好比欠条没签字,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自己认为是,大家都认可,法律不禁止,你俩凑合过吧!

只要没有结婚证的同居,就不是合法夫妻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办理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这是成年男女应该具备的常识。

建国初期,1950年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同居存在,不去婚姻登记,只是办几桌酒席,对众人宣布结婚了,我国民政部在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条例公布实行之日起,符合婚姻登记要件的事实婿姻,予以承认,要求补办结婚证。

自1994年2月条例公布实行以来,虽然办了酒席,生了孩子,只要未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的,不承认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如1994年2月或更早时间生的孩子,已25岁或更大年令,也不承认是婚生子女。

有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受婚姻法各项规定的法律保护。离婚依照婚姻法处理。保护合法的财产关系。

没登记,没有结婚证的同居关系,是不合法的夫妻关系。虽不象以前视为非法,但不提倡,不受婚姻法保护。"离婚"不受婚姻法处理,是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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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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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属于法律不承认丶不保护的男女同居关系,而‘’部分非法同居‘’行为却是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一,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针对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丶文化教育落后,交通不便的现状,在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农村地区出现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条件,但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姻证书的适格男女的同居生育子女的现状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认可为合法的事实婚姻的状况。应当说改革开放以前,及上世纪八十年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丶文化教育丶交通落后状态,国家承认农村地区民间的‘’事实婚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村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地区年青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国家与时俱进地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切合发展的农村实际。因此,国务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重新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二○○三年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及随后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都明确规定:我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必须是在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登记和领证就属于我国唯一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如上所述,所谓‘’事实婚姻‘’自一九九四年二月起国家就属于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男女公民之间事实上出现了不依法登记领证的而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发生纠纷,比如有的以事实婚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又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呢?就如同本案例提问者所问‘’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婚姻法》和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未经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而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确认双方系‘’同居关系‘’,其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不是夫妻关系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时仅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基于同居的男女双方均属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法定条件主体,其同居关系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民间的所谓‘’事实婚姻‘’,即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具有犯罪性质的。

三,那么,本人为什么又认为‘’部分非法同居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呢?‘’

A,现实生活中,确有个别己婚男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同其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系有配偶之人仍与其‘’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的,那么,这种‘’非法同居‘’行为就属于构成‘’重婚罪‘’的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B,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还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两种‘’非法同居‘’行为就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国婚姻法早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有登记结婚才受法律保护。否则,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无论两人是否均单身,都是非法同居。

既然不属于婚姻的范畴,自然也就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登记结婚而言,一个人结两次婚,也就是前一个婚姻存续期间又登记结婚一次,就会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是要判刑的。

其实,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而更多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小三因敲诈勒索受到法律制裁,丝毫不值得同情。比之对男方原配带来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可恨。

七年所托非人,也就是说破坏他人家庭长达七年,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若想以此来博得他人同情,只能说价值观出了严重的问题。如此父母,难怪培养出如此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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