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无效案例_什么情况债权转让无效,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6:53:41 人阅读
导读:你都说了网贷公司已经把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了,表示你已经知道了这个事情,也就意味着题主现在的债主是催收公司了,你还觉得他不能起诉你吗?催收公司确实不是好东西,但人...

你都说了网贷公司已经把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了,表示你已经知道了这个事情,也就意味着题主现在的债主是催收公司了,你还觉得他不能起诉你吗?

催收公司确实不是好东西,但人家也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正规主体。就像腾讯公司搞了那么多游戏赚青少年的钱,被很多人认为不是好东西,但没人会认为腾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看这个问题时,我们还是要以法律的角度来对待。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债权债务是能够转移的,只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就转移债务来说,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会有效。比如,你欠了张三10万元,李四和你关系很好愿意接受你的债务,你们之间达成了协议,决定由李四替你还债。但你的债务仍然没有转移,因为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你和李四得先去征求张三的意见。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比你靠谱多了、同意转移,那从张三点头开始你就不再欠他钱了,今后就变成李四欠张三10万元。但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比你还穷,不同意的话,哪怕你和李四两人商量的再好也没用,张三仍然可以要求你来还钱,你不还就上法院告你。

看清楚,上面讲的是债务的转移,下面来说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转移比债务转移简单多了,债权人只要通知一下债务人就可以了。重点是通知一下就行,不是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比如,这次是你借给张三10万元,你是债权人、张三是债务人。你的好朋友李四送了一辆奥迪车给你,你很开心,作为回礼,你把收回张三欠款的权利送给了李四。这样一来,张三就不再欠你的钱而是欠李四的钱了。而这一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只要你通知、告知一下张三,和他说以后你不欠我钱了,等到期后把10万元还给李四。那不论张三同意与否,只要你和他说过了立马就生效。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网贷公司借钱给题主,题主是债务人、网贷公司是债权人。现在债权人网贷公司把债权转移给了第三方,也就是催债公司。这不需要经过作为债务人的题主同意,只要通知题主后网贷公司立马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催收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题主还是债务人。如果题主不还钱给新的债权人,也就是催收公司的话,那他当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你咯。

当然,题主可以和法院说网贷公司转移债权时没有通知自己,所以债权转移不生效。没错,如果网贷公司没有给你发短信或者微信或者打电话告诉你债权转移了的话,题主的抗辩有效。但问题是这样做其实也没有多大意义,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网贷公司可以很容易地补一个通知手续就行了,甚至就当着法官的面口头告知你债权从现在开始转移给了催收公司,这样还剩了他的短信或电话费。催收公司只要重新去法院立案就行了,这下题主也就没有任何抗辩理由了。更可况从题主的表述来看,网贷公司大概率之前已经通知过题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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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谢谢邀请。

这个属于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债权认定权利,所以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则依法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需要提醒的是,债权转让中有一个通知生效规定。《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只是规定通知义务,通知主体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债权人履行,所以原债权人委托新的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在未征得新的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得撤销。

当然,是否将债权转让协议向债务人送达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只是通知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特别注意一点,若是原债权有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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