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能过户写买卖协议_过不了户的房子怎样写协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06:45 人阅读
导读:有房产证,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菜分享下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供参考。...

有房产证,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菜分享下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供参考。

全文的大前提:城镇住房!

第一、有房产证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一般是什么情况?

这个问题在执行不动产登记后,还是存在的。比较典型的就是两证不全的情况,在执行不动产登记之初,无法过户。

本地在刚开始执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一律不允许办理不动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由于土地手续上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市场上两证不全的房子存量还很大,这类房子的交易量也很大,一味地不给办理,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而追根溯源地寻找土地证手续上不完善的问题,发现管理部门在有些土地上也有工作缺失的地方。

在这种背景下,对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在能提供土地查询信息、土地证在办理中的信息证明,也是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

因此,小菜根据本地经验猜测,你说的有房产证,但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有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当然,除了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呢?

一般来说,如果有房产证,不动产登记之前可以过户,不动产登记后不能过户的,至少说明房子的产权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政策调整后,产权的完备性不满足过户要求。

也就是说,你说的情况,很可能是只有房产证,拿不到或者暂时拿不到土地证的情况。

第二、双方签订的合同(买卖、抵押、赠与等)有效吗?

先说结论:通常都是有效的!特殊情况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01、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02、如何解读法律规定?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前者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后者说合同自登记时生效,以哪个为准?

根据《立法法》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物权法》是2007年10月执行的,《担保法》是1995年10月执行的。显然,在法律效力上,应该以后法《物权法》规定为准。

也就是说,具备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双方依法签署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赠与合同等,合同自身合法性没有问题,那这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

第三、哪些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

小菜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01、产权方面

有房产证,原来可以过户,因不动产政策调整,现在不能过户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历史遗留问题

比如,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房等,土地是划拨的,使用权在单位名下,没有上级批示,单位无权私自把土地使用权分割到每户头上,也就出现了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情况。

(2)开发商问题

有些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破产、跑路、老板被收监等,办完房产证后,土地证没人管了;有的是没人工作,没人办这个土地证的事情,但手续是可以办;有的是土地出让金没交齐,拖着,管理部门不给办,想办但没交钱不能办;有的是钱已经交了,手续合法,但开发商没人了,事情没人管。

一般来说,上面这些情况下,具备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即便欠缺完善的土地手续,就房子买卖、抵押等签的合同往往都是有效的!但也有无效的:

比如,部分福利房买卖!

福利房有部分人只拥有部分产权,比如只有60%产权,跟对方签合同的时候,买卖的是整个房子,这时签署的合同:

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在单位不回购的情况下,处分60%产权部分是有效的,处分另外40%产权部分是无效的。

②无效

单位基于40%共有产权拥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买卖60%产权需要优先卖给单位,让单位回购,而个人不能在没征求单位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处分。

综上分析,具备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欠缺土地手续,一般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产权不完整,而又超越权限进行了处分,签署的合同效力往往都是无效的。

02、合同本身的问题

合同是否有效?除了考察房子产权的问题,合同自身的问题也必须要考虑到。

(1)无权签约

房主本人没有来签约,别人来签约,签约人又不能出示有效的代理证明,有可能就是冒名顶替来签约的。

这种没有有效代理权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房主追认的话,合同有效;房主不追认的话,合同无效。

(2)无权处分

共同共有的房子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需要征得2/3以上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同意才能处分。

也就是说,不满足上述条件进行私自处分的,签署的合同有瑕疵,需要追认,不追认同样是无效的,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3)内容违法

合同内容跟法律明文规定抵触,涉嫌违法,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4)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比如,有些房子是公房、经济适用房之类的,房产证虽然发给了个人,但会有诸多限制,甚至不允许买卖。

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还将国家、集体的财产出售,签署的合同就是无效的,侵害了国家、集体利益。

(5)其他情况

比如,利益交换的合同,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是无效的。

因此,合同无效,一方面来源于产权上的处分权不完整;另一方面来源于合同本身在效力要件上的欠缺。

综合全文:

双方签署的合同,有没有效力?需要考察房子产权和合同本身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都合法、有效了,即便房产暂时不能过户,签署的合同依然还是有效的。

只能写清双方自愿、所付费用、双方权力义务、签订日期等等。但是请注意: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车辆船舶这类东西的所有权确认,只能以所有权登记发证为准。所以问题中提出的问题实质是这样的:如果没有其他任何因素影响,虽没有过户,可买方居住使用都不影响。但如果出现了其他情况,比如:房屋所在地被征用拆迁、房屋再次转让、征收房产税等等,对方要找的人是房证上的登记者,而不是现在居住者,就是说买房一方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以上就是我个人对此事的理解,仅供参考。

不能过户的房子,如果只有买卖协议,有一定的风险,应该通过公正得到自己应有的保障

过户不了的房子,肯定是有原因,小产权房,集资房,未到期的经济适用房,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具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品房等等。有以下几种情况,每种情况的解决方案不同。

第一种情况是未来可以办理产权证,可以写一份协议,受法律保护,等产权证可以办理时再进行过户。

第二种情况,永远无法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只能居住,上帝保佑,纯靠运气。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万一原房主要收回房子,或者遇到拆迁,要看政策,可能没有赔偿,或者赔偿一点点,正常也是赔偿给原房主,那时就会有很大的纠纷,所以要谨慎购买。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或者整栋楼只有一本集体房产证,无法进行分割。这种房子比较麻烦,不过相比第二种会安全一些。也只能住了,写个协议,有一定保障。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个人建议,找个律师,做个见证,当面签署协议,可以花一点费用,请律师写一份协议。

因为不知道房子不能过户的原因,下面我只能简单的写一个房产买卖协议。

房产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平方米;附属间面积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得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币(大写)***元(¥:*** 元),乙方同时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乙方,房屋转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可以协商,预留部分等过户后再给)

三、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提供过户过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造成房产不能正常过户,甲方应无条件将购房款如数退还给乙方,有甲方将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应该依据收回时的市场差价补偿乙方。

四、甲方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

五、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可以协商)

六、房屋转让后,自转让之日起,有关因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水、电、暖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

由于该房产没有产权证(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完全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利,遇到拆迁赔偿,乙方享有该房产的全部权利。若遇到国家政策,可以办理产权证,甲方必须配合办理该套房产的一切手续,直至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

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甲方(卖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证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这里有更多精彩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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