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为什么不能做担保人_哪些人不可以作为担保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7:34:56 人阅读
导读:【每日讲法观点】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需要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进行财产担保有规定,这完全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每日讲法观点】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需要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进行财产担保有规定,这完全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贷款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向银行贷款,是否需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属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意思自治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强制干涉,只要双方达成的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都是有效的。

因此很多银行在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时候,都会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等,会要求企业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个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等做担保,这种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见,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法律直接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规定,相关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比如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等等。

原则上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有下列情形,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法人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虚假出资、为足额出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公司在与银行进行贷款的时候,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供财产,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是银行一般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为了借钱,不得不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为其提供担保。

现实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很多企业,其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东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聘请职业经理甚至或者由公司的员工挂名企业发呆代表人,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系同一个人,仅法定代表人不一样

比如张三独资设立了一家企业,企业的工商信息也显示股东亦张三,而法定代表人为李四,这种情况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系同一个人,仅法定代表人不一样,这个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比如京东旗下52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强东的女助理张雱,再比如腾讯及阿里巴巴很多旗下的企业发呆代表人也非马化腾或者马云(如蚂蚁金服全资控股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喜、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郁青等等)。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处理的杂事不少,比如很多与政府部门对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银行的贷款融资都需要法人签字等等,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都不会浪费时间去处理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变更有一个有空处理各类事物的人员。

2、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样的

仍然比如张三独资设立了一家企业,但企业的工商信息也显示股东却为李四,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四,这种情况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一样情况,张三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李四其实只是一个傀儡而已。

那为什么张三都不挂名股东和高管,却要由李四来担任呢?这个很多主要是为了隐藏关联情况。比如张三旗下的企业A已经在建行融资了,旗下B企业要在建行继续融资,就要进行统一授信,对张三的集团进行额度总控,但是如果张三把B企业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都给他人挂名,与B明面上无任何关联关系,那么A、B企业就可以分开各自在建行融资了。

再比如张三的企业是上市集团,如果要进行大额融资就要对外进行发布公告,一则程序麻烦,二则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联想,所以很多上市企业就会通过体外(与集团明面上不存在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总结

虽然挂个法定代表人似乎很帅,但是非自己的企业能不挂还是尽量不挂,毕竟大部分企业如果对外融资,一般都会要求法定代表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旦后续企业出现不良信用情况,容易受其所累。

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人的职能部门及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参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举证证实其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我认为,对于一般的民事借貸来说,大部分的法人组织都可以作为担保人,只是需要排除部分待殊情况。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不能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组织

不能在民间借贷中扮演担保人的角色,也就不能成为保证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也就是如果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但这不属于民借贷的范畴,因此国家机关是不能做为保证人

2、公益性单位机构

这里说的公益性单位主要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身非营利性的特质,也就不具备成为担保人的

条件。其它相关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也不能够成为保证人

另外,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法人下属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同样不能成为担保人,也就是说企业法人需要一个整体进行担保,其下面的分支机构和部门无法代表公司来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但是,如果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进行书面的法律授权,其可以在授权文书的范畴内进行相应的担保工作,是符台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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