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有哪些_什么是非法人分支机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2:06:50 人阅读
导读: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机构设在国外从事生产经...

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机构设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国政府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税收待遇。它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所在国政府按规定给予其税收抵免。 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那咱们先说说什么是分公司什么是子公司,以及他们的区别。

  • 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就是说,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营业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优势有以下几个。

①便于管理和经营,财务制度相对简单。

②经营成本相对子公司较低。

③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④分公司亏损可以抵充总公司利润,减轻总公司税收负担。

⑤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需要负担税收。

  • 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的主要优势有以下几个。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债务承担经营风险,避免债务危及母公司。

②只向母公司汇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③独立计征各项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④在国外投资时,可通过各国税制和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经营所得利润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选择在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利润汇回比较灵活。

那么,总公司到底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要取决于经营统筹、税务统等和法律风险屏蔽等方面的权衡。

1、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2、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综上所述,两种形式的公司没有绝对优劣之分,唯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才是上策


法人与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

  • 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是一个组织。 独立法人与法人是同义语,法人即是独立法人,不独立就不是法人。 解释法人代表前需先弄清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是法人的代表人,且只有一个。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人。可以有多个人。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非法人组织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2.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在国内 二者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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