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哪些人_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8:08:31 人阅读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知道案情的人可以做证人,知道案情的人大多都与本案但是人有关系,尤其是关系越好越清楚,证人不存在回避一说,只是如果证人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则其证词的证...

我国法律规定 知道案情的人可以做证人,知道案情的人大多都与本案但是人有关系,尤其是关系越好越清楚 ,证人不存在回避一说,只是如果证人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则其证词的证明力,需要考虑。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从法律条文看,回避制度源于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所谓的亲属回避,具体执行起来只能按照法律认定的“亲属”,即“(两人或几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视为亲属关系。至于回避,比如公务员回避制度,就要遵守4条: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如果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从法律层面上看,不适用亲属回避。但在办案中,又有相应的回避制度,其中有一条是”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无疑,这时男女朋友关系是要回避的。

  刑诉中回避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诉中回避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行政诉讼中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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