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_债务人的财产该怎样查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6:39:56 人阅读
导读:法院人少案多,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需要一点小技巧了:一、从申请人(债权人)处打线索: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

  法院人少案多,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需要一点小技巧了:

  一、从申请人(债权人)处打线索: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因此,如发现了被执行人财产时,必须马上行使先行扣留权。

  另外,绝对不要光盯住其本人,还要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二、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来挖线索: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三、从被执行人处弄线索:

  (1)套取:有律师在代理某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律师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一个账号,由公司直接汇钱,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了律师一个账号,然后律师马上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紧盯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从中找线索。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四、请律师依法展开调查: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查询。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法院执行局要我提供欠钱人的财产信息才会执行,我找不到该怎么办?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才执行,这个不仅不合理,而且还是属于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或财产信息,这是申请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执行程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这是法院的职责。并且执行法官还应当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法院执行局的这个要求不仅属于为难申请人,而且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要求。

为了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作为当事人,可以就执行法官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于这个问题确实是会让债权人比较尴尬的一种状况。

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很多债权人,即便打赢了官司,但是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手里的判决书也是一纸空文,不能起到实际的意义。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不是说打官司就没有用,毕竟你首先需要拿到判决书才能有希望得到你应有的权利。

但是有些人觉得既然他都没有钱,我打官司也没用,干脆不打,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你不启动诉讼程序的话,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即便对方有钱了,你也不能再要求了,所以不论是哪种情况,先拿到胜诉判决书是第一步。至于是否有钱执行的问题,那是后话。

对于执行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有钱执行,但是就是不还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只要他名下有财产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查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确实没有钱,也没有可供查封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只能等他什么时候有钱了,什么时候再还债。债权人只能密切关注他的财产线索和状况。

当然,现在为了惩罚这些老赖,也出台了很多的政策和方法,比如可以把这些债务人列为失信人员名单,限制他们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尽可能给他们制造一些困难,或许迫于这些压力,他也会尽快把款互相还清。

但不论如何,如果债务人没有钱,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情,所以这就要提醒债权人在最初借贷的时候一定就要摸清对方实力和经济状况,对于经济状况不佳或者风险比较大的人尽量就不要借给他钱,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我也试着答一下。

A肯定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A说的是“债务人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故,A不正确。

C、D具有矛盾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同对,我认为D不正确,法律中一般不会出现这种说法,鼓励债权人及时发现债务人可供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整体债权人的利益。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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