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行政起诉吗_有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起诉对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4:06:30 人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鉴定意见,原则上属于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不服,是不能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鉴定意见,原则上属于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的救济方式:

第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撤销原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当事人第二种救济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阐明理由,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 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因此后受害人或者一些不经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一般认为就是损害赔偿的划分比例,因此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中,依此为依据,少算本来应该可以多得的赔偿,这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可以起诉的。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扩展资料:交通事故私了注意:另外,现在轻微事故私了的情况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离现场后,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受害方可能会丧失诉权。正确的做法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协议上一定要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如果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要求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谢邀!

在诉讼中提交到法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本身不是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其调查相关人员、勘察现场得出的结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那法院可以根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先不说交警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公正,没有经过事故调查无权发表评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仅是作为诉讼证据,是不能对交警队提起行政诉讼的,你仔细阅读认定书最下面有几行小字,写的很清楚,不服责任认定,是申请复核,不是复议,复核和复议是有本质区别的。

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在法院判决中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起诉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法院判决中的一份重要的证据而已。

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到当地交警队申请复核,理由:本次事故成因是否有直接证据?例如监控,行车记录仪等。你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条?如何证明你违反了这一条?这三个问题很关键!!!

如若维持原责任认定,告知对方司机,让他去法院起诉,赔偿多少钱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不判决,一分钱也不要出!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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