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是否属于土石方工程_什么是桩基础工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5:53:05 人阅读
导读:填缺是指挖比填少,用挖的量来填,没填够的那部分。挖余则相反。本桩利用:道路工程中常用术语,是挖土方在某个桩号内的挖方,在利用这个挖出的土方填筑到这个桩号范围内,...

填缺是指挖比填少,用挖的量来填,没填够的那部分。

挖余则相反。

本桩利用:道路工程中常用术语,是挖土方在某个桩号内的挖方,在利用这个挖出的土方填筑到这个桩号范围内,这就是本桩利用,他基本没有运距,如果有的也是本桩号内的距离。

另外有纵向利用概念。


本桩利用:是指土方平衡是在本桩的区域内进行平衡利用的;

纵向利用:是指土方平衡是在所有的区域内(即纵向区域内)进行平衡利用的。

土方运输属于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就是主要就是指和土有关的工程,我们知道在建造一座建筑物之前,必须对场地进行平整,挖基础,如挖独立基础,带型基础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挖坑或槽。然后在其内浇注基础,在基础上起柱,再将土回填回去,将余土外运走,这些都属于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具有以下特点:(1)面广,量大,劳动繁重(2)施工条件复杂对于土石方工程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不要安排在雨季,同时为了降低土石方工程施工费用,贯彻不占或少占农田和可耕地并有利于改地造田的原则,要作出土石方的合理调配方案,统筹安排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标准: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6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建筑单位甲方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桩基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筑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桩基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是违法行为。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基础工程是指采用工程措施,改变或改善基础的天然条件,使之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基础工程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支护工程等。 施工流程主要包括定位放线→复核(包括轴线,坐标)→ 桩机(选型)就位→ 打桩→ 测桩→ 基槽开挖→ 破桩头→找平 →浇筑砼垫层→ 轴线引设→ 承台模板及梁底模板安装→ 钢筋制安→ 承台侧模板及基础梁侧模板安装→基础模板、钢筋验收→ 浇筑基础砼→养护→ 基础砖砌筑→ 回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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