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如何计算用工时间_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工作时间条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45:13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要合法、具体并避免风险我个人从事过6年劳动人事工作,最近也代理一个关于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争议起诉案,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约定有以下几...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要合法、具体并避免风险

我个人从事过6年劳动人事工作,最近也代理一个关于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争议起诉案,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约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一、合法: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以上是主要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二、具体:在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该约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应该具体。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书中能直接明确上下班时间。

第二种情况,工作时间若不固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要约定所遵守的工时制度文件。

第三种情况,若工时制度有变化时,须有双方协商同意的记录。

三、风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有诸多方面的风险。

第一种情况: 在合同文本中只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约定,而无约定配套的具体制度。一旦引起纠纷,合同帮不了任何一方。

第二种情况: 劳动报酬要与工作时间挂钩,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与延时及休假日工作报酬分开约定,在遇劳动争议纠纷时,避免工资报酬方面的争议。

案例:我经手某加油员诉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补发加班费一案中。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中只写到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但实际上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周工作84小时。且不说合同签字的效力,发生劳动纠纷后,用人单位称:

①上班的24小时其中12小时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

②平时如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已在效益工资中支付。

③公司节假日每天发210元加班补帖,以证明发放了节假劳动保酬。

此案中劳动合同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字体明显与文本中其它条款填白字体不一,为发生纠纷后补填写。

此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工作时间不具体:①让无良企业钻空子,以此作为摆脱法律制裁的幌子。②达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作学弱势群体不一定能遇上正义的仲裁或司法裁决。


不是。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工单位工作的这一天,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或其他看似合理的时间。

其次,举例说明。小张于2015年10月8日参加了一公司在广州的招聘会,之后便返还河北的农村老家。该公司研究后确定招聘小张,并通知小张于10月16日上班。小张得知后在乘车去单位报到的途中发生山体滑坡,导致道路塌陷,小张也没能按通知的时间赶到公司。直到10月18日,小张才赶到公司并说明情况,公司也在新闻中也了解到山体滑坡的报道,进而同意继续履行招聘合同,小张也自即日起开始上班。10月20日,公司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在以上四个时间节点中,只有10月18日,才算是小张与这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其余三个时间点,虽然与工作有关联,但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第三,以用工之日,来作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法律上作出的唯一规定。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后,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则劳动者始终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综上,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人单位的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已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以用工为标准,不是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等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是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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