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_水污染防治法属于什么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3:00:35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属于环境保护单行法。

是一部单行法,部门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水污染防治法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 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 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 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 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 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海洋。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扩展资料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6、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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