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20年废除死刑_为什么一些西方国家要废除死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9:09:04 人阅读
导读:我们国家确实也在讨论废除死刑这个问题。这是在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到底好不好?是不是适合中国?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国家为何要废除死刑?西方人很多都“信...

我们国家确实也在讨论废除死刑这个问题。这是在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到底好不好?是不是适合中国?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国家为何要废除死刑?

西方人很多都“信教”,他们认为命运是上帝的决定。对于死者他们认为: 逝者已逝,处死杀人者也无法挽救回来“被杀者”的性命,所以没必要再杀一条人命。

打个比方: 20年前在中国南京,又四个小偷去一家德国商人的家里偷东西,被主人发现之后,四个小偷残忍的把这个德国一家四口全部杀了灭口,这四个德国人是: 夫妻二人+一双儿女。

中国法院判决这四个小偷死刑!然而奇迹出现了: 这个来华的德国人远在德国本土的母亲却专门写信给中国的法官,要求免除这4个小偷的死刑。理由是杀了他们并不能挽救回自己儿子一家的性命。被害人替杀人者求情,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欧美国家就确实存在。

当时中国舆论一片哗然,中国人看不懂这事,这就是欧美文化与中国文化完全不同的地方。

在中国文化里面是: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处罚杀人者,如何威慑其他人不要去杀人?这是中国文化。

因此,东西方文化差异太大,各自都很难理解对方。

其实对于这种事情,我个人认为: 既然东西方文化不同,那么我们不一定需要学习西方模式,我们有我们的特殊情况,我们自己觉得合适就行,没必要非要学习西方人。

当然,如果“命案”发生地在欧美国家,我们尊重欧美国家对于杀人者的处罚模式,比如“章莹颖案件”,杀人者最后没有被判死刑。我们也尊重他们,毕竟这事情发生在美国,当然要按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果是在中国发生这事,就要按照中国法律模式进行判决。

总之,东西方文化不同,各自按照自己的模式做就行,不一定非要学习别人的东西,别人的东西适合别人,但不一定适合你?



把废死与文明联系起来的,把不吃狗肉与文明联系起来的,你发现这类人基本都是鹦鹉学舌,他们都使用西方人现有的标准和价值,却没有自己的逻辑判断。

先说不吃狗肉才是文明这个说法。很奇怪,人类驯化了那么多动物,偏偏说不吃狗肉文明,说狗是人类的朋友。那牛为人类尤其农耕民族做出那么大贡献,怎么还吃牛肉呢?马如何,贡献不大?驴如何?拉磨托运驴不占少数。羊毛已经被你用来制造毛毯和衣服,为什么还要吃它呢?猪更是为农耕民族提供了几千年的肉类来源。唯独狗对于农耕民族用处很小,我觉得不吃什么肉,都没有理由不吃狗肉。否则你哪还有基本逻辑可言。不吃狗肉其实西方游猎民族的传统,狗对于游猎有辅助作用,目的是获得更多野生动物的肉。白种人还在吃人肉的时代就不吃狗肉了。五胡乱华时有一支羯族深入中原腹地,他们俘虏了大量女子随军行走,被称为两脚羊,除了奸淫就是用来吃的。你问他们吃不吃狗肉,肯定不吃,因为不吃狗肉这个传统上古时代就有了。现在有的人鹦鹉学舌把吃不吃狗肉说成文明与否的标准,不仅没脑子,还没骨头。西方人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肉类摄入量都远远超过东亚人。如果按这个标准,谁更不文明呢?

废死这个事其实也是一样的,欧洲人大航海时代开始做了太多的坏事,杀戮了太多的人,占据了太多的土地。于是出现了一种反向的思维,怜悯心崛起。今天的白左思维就是这么来的。也就是说他们做了那么多坏事以后还可以摇身一变成了正义的化身,被很多鹦鹉学舌者挂在嘴边。当然,这里只是揭示这种思维的起因,而不是完全否定怜悯,也不是说怜悯不好。

可是,世间之事都有一个度,一旦过度了,就走向反面了。中国古代就有以德报怨和以直抱怨的分歧,我支持以直抱怨。因为对等才是公平的基础,如果我们把怜悯心用在那些十恶不赦的人身上,那谁给受害者予公平?谁给受害者家庭的痛苦予公平?这种做了极度罪恶的事,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如果得不到相应惩处,也将是对大多数守法者带来威胁。谁给我们安全?你们倡导废死,我怎么感觉你们是拿着别人的不公去给自己换一张菩萨面具。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如果你认为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人生命,可以啊。只要你宣布血亲复仇合法。对等才是公平的基础,惩恶是维系一个社会基本正义的关键。凡是惩恶机制有问题的方面,必定酿成大害。为什么要打黑除恶,不就是要让惩恶机制起作用嘛。否则横行乡里的事只会愈演愈烈。

以德报怨只是看似德行很高,然而以直抱怨才是科学的。二战结束前,英美对德国实施了反报复的大轰炸,美国对日本投下了两颗原子弹。结果德国人主导跪着去认罪了,日本人如何?每次日本参拜靖国神社,只有深受其害又没有实施反报复的中韩表示抗议。因为以德报怨不会使作恶者得到教训,不会让受害者心态拉平。你将永远耿耿于怀下去。每当两国出现小纷争,历史上那点事就会被重提。人人都有一杆秤,不对等没有公平基础,耿耿于怀就会永久停留在心里。人与人之间也是一样的,你大度原谅了对方,你真的以为你忘记了?不要说对你伤害很大的事不能原谅,就是小事,原谅对方最好的方法也是找一个对等的,双方能接受的方式作个了断,从此心态拉平,才会有真正的原谅。我们都是凡夫俗子,不要太高估了自己。没有对等,你的心态是拉不平的。那些圣人如果不是被舆论捧得太高,我估计他们也做不到。以德报怨只能是极少数现象,而不能成为让多数人去做的事。

废死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极其脑残的思维。可以这么说,就只是满足极少数人给自己换取菩萨面具的需求。而对于中国的废死学者,则基本只是一种鹦鹉学舌而已。我认为不但不应该废死,对于那些作恶多端,剥夺无数人生命,残骸被拐卖儿童的十恶不赦之徒,还应该恢复斩刑,甚至凌迟处死,我都愿意担任一次行刑手,以解心头之恨。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序良俗的,

不取消死对犯罪是打击和限制。

一不取消死刑,体现整个社会对作恶者的恨,对被害者的同情,这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

二不取消死刑,可以限制作恶者行凶时穷凶极恶,无底线伤害被害者。对作恶者的作恶行为所有限制。

三不取消死刑,死刑犯者必被诛。真正做到惩恶扬善,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取处死刑,是罪犯犯极刑是鼓励。

人变坏有小恶、大恶、极恶。如取消死刑,作小恶和你大恶的人,就要考虑作极恶了,因为杀人比小偷得来的好处要多得多。杀了人,还能活着,并且在狱中可以得到优待。这将鼓励善良的人变坏,好人变成恶人。

中国的刑法是根据犯罪的轻重来量刑的,如取消死刑,极恶的犯罪行为就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手段。对受害者及家属,还有善良、守法的人们是不公平的。

国家没有取消死刑,是根据中国国情作出的。不是对死刑犯的处罚。

西方文化来到中国水土不服,

就我国之国情,治安形势较好,

就是得力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成就与法制政策的贯彻执行,而

不是缺少亡命之徒。如果废除了

死刑,亡命之徒就会越来越多,

并致猖狂之极,定会破坏我国的

长治久安,人民遭受生灵涂炭。

这里咱们就拿美国举例。

2019年7月,谋杀章莹颖的凶手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终审判处了终身监禁且永不得保释。

在漫长的听证中,检方曾经出示了大量证据指出凶手绑架、强暴、刺伤章莹颖,掐其喉咙十分钟之久并用棒球棍击打其头部致死的细节,并推断出,在受害者死后,克里斯藤森还将其头颅砍下并肢解遗骸,作案手段极度残忍,场面及其惊悚。

全程,克里斯滕森始终不肯交代章莹颖遗体藏匿地点,并没表现出任何悔过的情绪。

但即便如此,凶手还是被免过了死刑。

对于上述判决,很多人都认为,这跟莹颖遇害案发生的伊利诺伊州,早在2011年就废除了死刑有关。

其实,原本,此案还是有一定寻求死刑的空间~案件因为影响极其恶劣,并没有交予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而是直接由联邦法庭受理的。

一般来说,州地方法院只负责审理普通地方案件;而涉及跨州甚至跨国的刑事犯罪,则要上升到联邦法院层面。比如,凶手从加州跑到华盛顿州杀人,或者案件牵涉人员来自不同的州等等,还有本次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这类涉及多方的大案要案,都属于联邦法院的受理范围。

所以,一旦把案子交予联邦法庭,即便案发所在州已经废除了死刑,嫌疑人也可以被判处极刑。假设,如果去年该案的陪审团一致同意判克里斯滕森死刑的话,他将会被移交给仍保留死刑的印第安纳州来行刑。

没成想,他的辩方律师一直在强调,凶手作案时精神失常,此前也没有犯罪记录外,尝试用其“不幸的童年”获取陪审团同情等等,还间接忽悠了一名原本就支持废除死刑的陪审团,不要被支持死刑的多数派所左右——无论他们选择判处克里斯滕森无期徒刑还是死刑,他都将“躺在棺材里”离开监狱,“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

在属于海洋法系的美国,对于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主要由陪审团投票决定,量刑才属于法官的事情。

(蓝色大陆法系 、红色海洋法系 、棕色混合法系、 黄色伊斯兰法系)

而对于死刑方面的判决,则更加谨慎——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需要陪审团的两轮投票,得陪审团12名成员全票同意,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先判断嫌犯罪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的话,再判断罪行是否严重到要判死刑。

这两个部分都遵循着以下流程:控辩双方举证——陪审团商议审定——量刑结果交由法官宣布。

在辩方律师的各种忽悠下,首次犯罪、精神疾病倾向、睡眠障碍、焦虑抑郁,还有人道主义,人文情怀、宗教情怀等都成了帮助克里斯滕森“免死”的理由。最终,因陪审团中有人反对死刑,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死刑不成立,转判为终生监禁!

当然,到底是哪两名陪审员表示了反对,这属于司法隐私保护内容,外人无从知晓。


说了这么多,大家是不是可以看出,就以美国为例,对于废除死刑的议题,在西方还是有一定“群众基础”的。而这些国家或地区之所以选择废除死刑,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政党和政客们为了迎合选民意愿的刻意之举。

比如,下图,蓝色州已废除死刑,红色州保留死刑,紫色州处于暂停阶段。大家是不是都对比出来了,这跟民主、共和两党的票仓,重合度非常高——民主党一直被认为是废除死刑的积极倡导者;而共和党则属于坚持死刑的“保守势力”。

下图为美国两党的分布——越红的越倾向于共和党,越蓝越“粉”民主党,紫色为摇摆州。虽然红色面积较大,但很多都属于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和农业州,人口密度小;而蓝色面积小,但经济发达,产业集中,城市化水平高,因而人口密度大。这么以来,从人数上看,两党的“粉丝”数量,大体就是五五开,不相上下。

所以啊,在废除死刑方面,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选票的考量——对于民主党而言,其整日呼吁的各种“悲天悯人”的议题中,”废除死刑“历来属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卖点。

那么,为什么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存在着反对死刑的大量民众呢?

首先,影响最深远的,当属宗教因素。

基督教中,有个重要理念就是——虽然在操作环节上,你是你妈妈生下的,但本质上看啊,人的生命权都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便某人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普通人类也没有资格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

像基督徒占比超过了1/3的韩国,就是东亚唯一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除了各种所谓的“人道主义”考量外,更离不开上帝光环的“加持”。

还有拥有八成以上天主教徒人口的菲律宾,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以及经济和教育领域都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教会势力的渗透。2017年,天主教会就曾因抗议总统杜特尔特呼吁恢复死刑打击涉毒犯罪,和政府发生过激烈冲突。

第二,“死刑不道德”论。

除了部分宗教势力的影响,还有一些非教会性质的政治团体主张废除死刑。他们给出的一类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死刑是残酷和不道德的”或“死刑违背了人权”。

持这种观点的,多为自诩为“民主典范”的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地区。它们的逻辑如下——故意杀人的前提是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生命。那么,如果因为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我们就对犯罪人判处死刑,那么我们是否也犯了“故意杀人罪”?是否违背了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生命的这一前提?呵呵。

第三,根据欧美国家的长期大规模调研结果,有一种推论认为,对于犯罪人来说,最大的惩罚不是剥夺其生命权,而是自由权。

只是,法庭上的克里斯滕森为什么听到“免死”的终审判决后,开心的跟律师拥抱呢?

最后,还有一点非常现实的考量。即,避免冤假错案引起的“误杀”。持这种观念的人们总爱援引法理学家贝卡利亚的名作《论犯罪与刑罚》“死刑是不可补救的刑罚,一旦错误执行将不可挽回”的说法,要求废除死刑。

尤其是在英美这种海洋法系的国家,陪审团制度和控辩双方的交易,确实比较容易引起误判误杀。特别是资源劣势和有色人种一方,在历史上,往往属于特别容易被定罪的群体——他们没有能力雇佣靠谱的律师团队,审判过程中又不免遭遇各种偏见和歧视,这就导致了司法方面的“种族不平等”,一些无辜的人最终含冤赴死。典型的,可以看看1960年代的美国老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

这也属于美国民主党人向来反对死刑的一大理由

比如,去年三月,民主党籍加州州长加文·纽瑟姆不顾联邦政府的压力,高调签署了“暂停执行死刑”的行政命令,曾引起过不小的政治风波。

对此,纽瑟姆解释说,

“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我们的死刑制度都是失败的。它歧视精神病患者,有色人种,或是支付不起昂贵律师费的被告。我认为死刑是错误的,我正在根据选民的意愿行使我宪法赋予的权力。”

然而,那边很多共和党人对这种说辞非常不屑一顾,嘲笑说,纽瑟姆此举更像是在借机提升他在民主党内和全国的知名度,以捞取选票和政治资本。


总之,通常来讲,死刑的存在,主要有三大作用:

1.威慑潜在罪犯;

2.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理感受;

3.满足群众对正义的心理诉求。

而废除死刑也主要在体现三方面的考虑:

1.宗教信仰;

2.人权和人道主义精神;

3.文明和法制情怀。

那么,目前全球废除或者部分废除死刑的这一百多个国家里,可以说,就是后三者压倒了前三者的结果。不过,再往深里面看看,却又更像是政客和精英们站在自身利益角度上,综合考量后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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