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夫妻在结婚前,所有的个人的财产都是私有财产,而夫妻结婚之后,包括双方的工资收入在内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
你问到的彩礼钱,那是男方给女房家里的钱,也叫聘礼,那钱给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财产了,也就是与男方没有一分钱的关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长把不把这彩礼钱给他们女儿,那是他们家里内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礼钱给了他们的女儿,那彩礼钱也是他们女儿的私有财产,女方也就有权力去支配使用这个彩礼钱,这个彩礼钱也与男方没有一分钱的关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礼钱以嫁妆的形式带回了男方,那么这个带回来的嫁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婚礼上收到的份子钱,都是谁的同学谁的朋友就给谁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学朋友会把这份子钱给男方的,女方的同学朋友会把这份子钱给女方的,按道理说,给谁的,谁收到的都应当是谁的私有财产的!
但是,两个人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结婚后再这么斤斤计较的话,再都把这份子钱都当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的话,那这个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点问题了,或者说是不太和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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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钱买的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要看你们买房时双方是怎么约定的,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书面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所购置的房屋就属于个人所有。
也有这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给其子女一笔钱,夫妻双方用于买房了,如果其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这笔钱给其子女,就属于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如果明确表示这笔钱赠与其子女所有,而一方却用这笔钱买了房,如果离婚的话,各算各的帐,也就是说,钱属于债权,房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婚前就有一笔买房的钱,只是婚后用于买房了,那么婚后所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钱却属于债权。
题主这个问题涉及到家庭继承的问题啦。
这里的债权人死亡,只要债权人是有法定继承人的,那么作为债务人最终仍旧要归还该笔债务,就算没有任何继承人,那么理论上其财产包括这个债权收归国有啦。
回到问题,债权人死亡,那该笔债权对于其家庭来说,属于遗产。遗产的继承,作为妻子是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但并不是全部继承。举个例子这笔债权为100万,这1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死亡,那么这笔债权应当先一分为二,50万债权先归妻子。剩下的50万是作为遗产由该债权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有份额继承该笔遗产,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所以一般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大部分遗产。
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债权也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虽然未实现,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在具体分割时,可以夫妻各方分割持有,也可以将该债权归并为一人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约定该债权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债权应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可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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