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处罚_不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如何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2:20:19 人阅读
导读:①罚款。②责令整改。个人认为我们要充分理解这件事情。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对重点企业进行放宽要求是合理的。而且我们看原文的话,其实他也并不是完全豁免,在重...

①罚款。②责令整改。

个人认为我们要充分理解这件事情。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对重点企业进行放宽要求是合理的。而且我们看原文的话,其实他也并不是完全豁免,在重污染天气的时候也要执行限产。而且这58家企业中很多是发电企业,这是保障民生的根本,所以这些企业获得豁免权是应当的。名单中的其他很多企业也是重要的制造业企业,所以这些企业获得豁免权,不应该有什么非议。

相关内容和名单如下。

这58家企业在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昨日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28个督查组对照任务清单的720个具体任务点位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其中的69个点位存在环境问题。部分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甚至有企业仍在生产。 报道称, 在存在问题的点位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27个,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的14个,工业企业未落实无组织整治要求的9个,未安装治污设施、非工业污染问题的各5个,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各3个,超标排污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其他涉大气污染问题、加油站专项整治的各1个。 督查组抽查“2+26”城市185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任务点位时发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建五局万科公园施工项目等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停产、限产要求,仍在生产(施工)或有明显生产迹象,还有一些企业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防扬尘措施不完善,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希望相关企业可以尽快整改!

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司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结合本公司生产储运特点,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运输实施方案。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厂一策,指在关于工厂污染解决中所提出的解决思路,即,对不同的工厂,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重生态环境部对31个重点行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提出了技术要求,其中对15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按照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绩效水平,将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采取差异化的应急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时,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将按照不同的级别要求,落实停产、限产、停工、限行等不同的减排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对不利天气环境因素,最大限度改善应急期间的空气质量。

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由各企业自行寻找相关方面专家完成,修订完成后需经专家评审签字通过后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再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整个过程在11月7日前全面完成。

现在你应该明白了,虽然操作很复杂,但是你不用担心,我们核清环保现在免费帮助企业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及评审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因为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暂时性的控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不同,不具有惩戒性,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不能超过预警规定的企业限产或停产时间,否则会限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违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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