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怎么办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05:16 人阅读
导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发证部门可以撤销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1)、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 (4)、《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5)、《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宣布无效的; (6)、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7)、《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 (8)、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积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提出申请: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

2、递交材料:递交与所申请经营类型相关的材料;

3、材料补正:受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4、审核阶段:审核周期为30个工作日;

5、资质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从申请到筹建需要一段较长的周期。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按照规定,应该是30日内。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更名属于登记事项变更。变更该项目,需要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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