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_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8:20:32 人阅读
导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责任,学校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个人百分之20的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只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范围 在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学生在校内打架,打架速度很快,打架位置偏僻,没人发现,受伤者立即当场死亡。如果是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属于故意伤害,打架双方按比例负担责任,学校不负担责任。如果是初高中生14-16、16-18岁,需要调查学校是否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如果进行了,双方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小学生,14周岁以下,说明学校监控不到位,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双方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种情况:学生打架,有教师发现,未及时制止;有学生发现,报告教师,教师未及时到场制止;有学生提前报告,可能发生打架,教师未及时做疏导工作;学校或教师未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受伤,教师未及时拨打120进行救护……以上情况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现在学校会购买校方责任险,最高额往往达到100万,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可以连带保险公司一起起诉,根据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会赔偿家长损失。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不知在哪个省市发生的事情,现在学校不是都参加意外保险,住院保险的吗,应该保险公司承担50%,学校承担50%。

孩子在学校受伤,这一事件说的很不具体,只点名了受伤的地点,而没有任何受伤的其它情节和因素,因此不好作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受伤地点在校,学校就一定有责任,就应该由学校负责,这是错误的观念,不是地点在哪里,哪里就应该负责。校方是否有责,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得出。

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完全是自己个人的行为造成的,跟学校和其他第三者没有丝毫的关系,学校没有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学校无责,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组织的活动造成的,且在活动中,学校和老师存在明显的管理责任,比如体育课上,学生活动时,老师开小差不在场,导致学生要领不当受伤,这时候,学校负全责,追究学校责任,学校赔偿后,可以再行向体育老师追责。

如果,虽然是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是,活动中,学校、老师管理到位,不存在管理失责,而是学生自己造成的,学校同样不负责任。而如果是由第三者故意行为导致的,由第三者负责赔偿,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不是学校组织活动,也不是课堂上,而是课间时间,被第三方造成的,比如被一名同学奔跑时撞伤,学校在管理上没有责任,由第三方负责。这种案例,近年来发生了好多起,法院判决基本都是这样。

如果,学生是因为学校的固定实施设备造成的受伤,比如学校围墙倾覆,学校应该发现围墙危险,应该采取措施而未采取,这样的情形下,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形非常多,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于学校、老师管理是否有关,校方在管理上是否存在不当或者不到位,如果有,校方有责,如果没有校方无责。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