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至七年可以判缓刑吗_量刑3至7年能缓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5:51:02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的,无论是否判处罚金和立即交付执行罚金,依法都不能宣告缓刑。为什么都交了罚金仍不能判缓刑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

依我之见: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的,无论是否判处罚金和立即交付执行罚金,依法都不能宣告缓刑。

为什么都交了罚金仍不能判缓刑呢?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所谓“缓刑”,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定条件规定对所犯之罪依法必须是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法院判决时先确定一个有期徒刑期附条件的暂不收监执行的“宣告刑”。

从上述关于缓刑的法律法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法定要件就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依法必须是法定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丶拘役。

而提问者叙述本案例被告人己被法院确定主刑为有期徒刑,其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很显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依法是不得适用缓刑。至于提问者说“已交了罚金”,因本案例罪犯所犯之罪法律规定了除判处主刑外,依法还必须判处附加刑(罚金)。法律规定:罪犯即使执行了附加刑,仍必须执行主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分为“可以”适用和“应当”适用两种。您可根据以下规定看您的情况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被判处”,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远远大于三年,如果因为减轻处罚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适用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即只有犯罪情节较轻者,才可以适用缓刑。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事实本身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较小等。  3、有悔罪表现。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应该不会再次犯罪,这主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刑罚轻重、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来预测。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如果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则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所居住社区应该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谓社区,其范围既包括所居住小区,但又不限于小区,而是一个范围相对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所谓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而构成的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因而构成的累犯。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对累犯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适用缓刑。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八个条件的犯罪人,应当适用缓刑: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有悔罪表现;四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是犯罪人不属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正在怀孕或者已满75周岁,即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或者正在怀孕。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依我之见:‘’醉驾撞死三人‘’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称为‘’危安罪‘’)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至死刑的行为。

为什么不是有人认为的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一,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分析。基于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峻现实,我国立法机关在现行《刑法》于二○一五年修订时新增加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根据立法机关关于该罪构成的法律规定:A,该罪犯罪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B,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主观‘’明知‘’法律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故意而为之的‘’挑战‘’法律的故意心态,C,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检查检测嫌疑人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八十毫克以上并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上述犯罪构成的形态上讲,这种只要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不需要危害的直接后果就规定构成犯罪的,在犯罪学中被称为‘’行为犯‘’。

二,那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呢?我的回答是:不能,依法绝对不能。因为我国刑事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本质区别是分得是十分清楚的,法律上这两种犯罪行为夲质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表现不同。‘’醉酒驾驶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即挑战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意而为之‘’,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丶不是希望事故发生或放任事故(人员死伤)发生。所以,醉驾罪(危险驾驶罪)可以概括为即‘’主观故意、有行为、就构罪‘’,而交通肇事罪主观是过失的,必须有法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死伤1人以上、财产损失三十万负主责或全责),即‘’有行为、无后果、不构罪‘’。

通过上述两种犯罪构成的本质分析可以看得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挑战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意‘’醉驾‘’,依法是不能按主观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论处,除非是办案人员故意歪曲法律枉法判案才会如此办理。

三,那么,为什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就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呢?因为认定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要故意剥夺死者生命的.‘’动机‘’是什么呢?情杀丶仇杀、谋财害命…这杀人的动机的证据在哪儿呢?不能仅仅是死了人就定故意杀人罪,这就违背了主客观一致原则陷入了客观归罪的泥潭,所以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那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凭什么就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称‘’危安罪‘’)呢?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除放火、爆炸丶决堤、投毒(现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传统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根据社会的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新样式`新手段不断出现的情况,于二00一年在《刑法》修正案(三)时新增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的新罪名,而该罪犯罪构成中规定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主观上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如恐怖分子故意制造爆炸丶放火丶自杀式袭击积极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丶伤,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本案例所述以故意心态挑战法律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放任‘’不管不顾‘’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客观方面表现为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二00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的各分罪名的共统立案标准为:‘’死亡一人以上丶重伤三人以上丶财产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是该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标准。结合本案例,因犯罪嫌疑人在其直接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醉酒驾驶的危害行为而放任‘’不特定多数‘’即高达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依法对主观直接故意支配下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放任三人死亡的行为依法就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因犯危险驾驶罪还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法律的这条规定对于本案‘’醉驾致三人死亡‘’不能以交通肇事认定,而依法只能按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醉酒驾驶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理上,此二罪从犯罪主体丶主观故意丶犯害客体等方面均有很共同之处,在法理上被称为“法条竞合‘’,对于竞合犯通常适用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刑法》才规定‘’适用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就是这个道理。

五,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又分别在,A,《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丶死刑。那么,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所犯危安罪致三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还能缓刑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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