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_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4:38:51 人阅读
导读:职务侵占罪,上海的标准,2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10万元以上,5年以上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挪用公款罪,上海的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

职务侵占罪,上海的标准,2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10万元以上,5年以上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挪用公款罪,上海的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 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挪用的对象是公款。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如下: 把职务侵占改成挪用公款以后处罚会变轻。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减轻处罚。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3.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最显著的区别就是身份问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是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行使公务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涉嫌上述犯罪的,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不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比如一般的公司职员、高管等,在工作过程中涉嫌上述犯罪的,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定罪。

一般认为,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不可谋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制的重点是职务行为,而不是犯罪主体的一般性身份。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的时候是职务行为,那么不论其是委托的主体还是具备国家公务人员的正式身份,都侵害了贪污罪的保护法益。

但是挪用资金罪,刑法明文规定不包含委托类主体,说明立法者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与贪污罪不同(公款的使用权),或许只是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贪污罪比较小(一般还会归还),不愿意扩大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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