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程序_怎样处理土地纠纷问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2:26:55 人阅读
导读:一、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1、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一、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二、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①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②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④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谢邀。

在回答当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之前,应该先解决“土地使用权”是什么这个问题。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经常遇到,多数是边界纠纷。

首先应该知道,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的解决,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问题。

什么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后,法院才能够受理,否则不能受理。

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村委会和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当然,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须是行政机关,也就是乡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司法所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对土地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行政决定。

这个行政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以乡镇政府为被告,以纠纷对方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法院经审理行政案件,做出维持或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对判决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对乡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没有异议,经过诉讼期未起诉就生效。纠纷的双方就应该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

如果有一方不执行的,乡镇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院为数不多的非诉执行案件,与执行依据是法院判决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个人之间土地纠纷解决问题的渠道。至于个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会与驻军之间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则更复杂,不是靠法律能够解决的事。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案例1:上诉人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俊祥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140号)中记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恢复原状纠纷,但实际是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纠纷,原告虽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林权证》,但证载的四至界限并不清晰,且涉案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已呈文请兰州市人民政府处理,但至今无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参考案例2:温阳海与王占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3民终192号)中记载,“本院认为,上诉人为了证明自己就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书中的土地四至与其办理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不一致。本案据此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四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机制。

1、处理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及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的,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审查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审查结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三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不服调查处理意见的救济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阶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和处理。申请是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对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处理程序程序的开始;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调解是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是处理中的毕竟环节;处理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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