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和同岗同酬_如何看待同工不同酬?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0:28:25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机关事业单位,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难。比如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就存在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机关事业单位,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难。比如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就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直以来,社会都在呼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同工同酬,但这仅仅是呼吁而已,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目前,政府只能在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上作出努力,尽量使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靠近在编人员。

以小公所在西部三线城市为例,新入职的在编事业人员,管理9级,扣除五险两金以及30%的绩效,每月到手工资2900左右,机关公务员相对较高,科员每月到手大概三千五六,主要是占了车补的面子。而公益岗应发工资基本按照2800元执行,扣除五险一金(部分岗位没有缴纳公积金),每月到手大概也就两千出头。从月收入来看,差距不是很大。但由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底有绩效,其中公务员的年终绩效人均24000左右(按绩效等级单位内部再分配),事业人员15000-18000之间,公益岗位和聘用人员没有这部分收入,加上公积金等方面的差距,一年总的收入差距大概在3-4万左右。对于拿工资的固定职员来说,这种收入差距已经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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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里面,同工不同酬现象是广泛存在的。

在国企里面,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里面,存在着合同工。这两种人员就是平时新闻报道里面经常出现的“临时工”,他们做着和正式工一样的活,但是不管是工资、福利、升迁上,他们所享受的待遇都远远不如正式工,也就是无法享受“同工同酬”。

这种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编制和钱。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关和企业在工作种类上分得越来越细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就是工作量越来越大,而人员编制是固定的,也就限制了正式人员的增加,派遣工和合同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这种情况其实从长远看来,对于机关和企业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临时人员因无法享受“同工同酬”,因此对于单位没有归属感,流动性非常大,可能刚熟悉工作,他们就要辞职了。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了工资分配应该要同工同酬,但是具体落实起来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

怎样才能同工同酬呢?

在目前情况下,短期内不会有很大改变!因为目前劳务派遣和临聘人员的基数十分庞大,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直接将所有人的待遇都提升到和正式人员一个档次,一来对于辛苦考入体制内的人也并不公平,二来对于企业和政府的财政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压力,因此只能等待一步一步慢慢改革。

对于个人来说,最简单的方法还是通过考试,现在有很多国企都有针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转正考试,而机关事业单位就要通过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只要能够进入体制内,该享受的待遇就都会有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有疑问欢迎下方留言或私信交流。

合肥市招聘教师不入编制与我们通常知道的无编制教师很不一样,但这种不入编制教师与编制教师也应该是有区别的。

我们一般理解的有编制教师是指通过各地统一在编制内考试招聘的教师,而无编制教师是指各地各校自行聘用的教师。这两类教师的差别当然非常大,有编制通俗一点说叫“国家教师”,是拿了“铁饭碗”的,工资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享受多种福利待遇,而无编制教师工资待遇由聘用双方协议,聘用方可以根据学校情况和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解聘,工作比有编制教师压力大。

在实行教师退休走社保政策后,编制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正是因为此,现在不少人没有选择考编制教师,而到很多私立学校任教。甚至有教师从编制内跳到编制外。所以有编无编,谁好谁坏是每个人自己的感觉。当然我这里说的无编制不包括有学校的临聘人员。

但实际上,有不少地方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无编制教师,由于早在2012年国家出台精减编制政策,规定各地事业单位的编制数要控制总量不变。但由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城市学校学生数在增加,现有编制教师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于是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以不入编的方式招聘教师的做法。合肥市近年基本就是用这种方式招聘教师。这类教师招聘,不是由省级统一招考,而是各地方政府组织,同样要参加招聘考试,录取的人不入编制,但在职时享受编制教师同等待遇。

这种无编制教师看起来与有编制没什么不同,同等情况工资待遇一样,工资自然晋升,职称评审等都与有编制教师同等对待。像合肥这几年所发的一次性绩效奖励,无编制教师也同样享受。

但我所知道的无编制与有编制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同,这能显示编制的重要性。

一是无编制教师流动不了,由于无编制教师是地方政策,有的甚至是定向到某具体学校,所以如果有教师想调动基本没可能,即使能流动也只能在招聘自己的地方政府区域内。二是无编制教师退休后走的是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而有编制教师现在虽然也走社保,但走的是事业单位系列。这两种政策是有根本不同的,这时编制的作用就体现了。举一个例子,国家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公务员有四十个月工资,事业单位说只有二十个月,而企业职工则只有十个月。

去年在国家出台要求加快教师入编政策后,合肥市前些年无编制招聘的教师许多都已入编。这其中也让人发现由合肥市招聘的无编制教师可以入编,但某些区自行招聘的就入不了编了,所以说都是无编制教师招聘可能也存在区别,而合肥在过去的招聘中对此也没说清楚。

不只是合肥,其他地方也有这种招聘考试,每一位想参加考试的人一定要看清楚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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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就是个怪胎。对于喜欢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来说,感觉目的有几个:一是规避用工纠纷风险(如合同、工资、工伤等等),二是把不宜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劳务公司(如商业贿赂、领导或小团体私人费用等等),三是对外发布数据好看(如人员效率高、整体学历高素质高、员工待遇好),低支出获得溢出效应。一句话,劳务派遣用工多的企业,就是没有社会回报意识的企业,就是利用政策漏洞打擦边球的极端自私自利企业,同时还想显得企业高大上。鄙视这类企业领导层,为富不仁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

同工一般都是指的相同岗位,譬如生产岗位、销售岗位等,同一岗位可能还会按照不同企业的特点再细分。如果两个员工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时长等等方面完全一样,意味着他们的工资在理论上应该完全一样!

同时进厂的两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基本工资一般相同,可是事实上,我们所见到的在相同岗位上两个员工的工资完全相同的非常少见,难道我们就能轻易下结论说企业没有同工同酬?还不行。

举例来说,那些工作效率高的、工作经验丰富的,完成的任务更多、质量更好,为了公平起见,企业会给予奖励,这会在绩效考核工资中反映出来。结合其他情况,譬如加班时间长短、请假次数多少等等情况,最后会发现相同岗位上的两个员工工资不完全相同。

相反,如果企业管理粗糙,无视员工工作效率等因素,做多做少一个样,最后反映在工资上反而可能相同。

肯定是同工同酬正确呀。

从法律层面来说,国家也是支持同工同酬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七条也有提及,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所以同工同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上是违法的。

而从社会层面来说广大劳动者也是支持同工同酬的。如果两个人在同样的岗位做着同样的工作,并且表现也差不多,如果两人工资收入差不多,并不会有什么矛盾;而如果一个人工资收入远高于另一个人,那将在企业内部建立矛盾埋下隐患,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并不利。

但是,劳务派遣这个做法让同工同酬成为了一个笑话。在我国的许多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他们做着和正式工一样的工作,却领着更低的工资和更少的福利,这也被社会上的人民所诟病。

虽然法律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是企业可以通过给员工设置不同的岗位来规避这一规定,而且同工同酬对于福利奖金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一致,因此身份差异不能解除,同工同酬永远只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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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这是典型的占小便宜的心理。

在机关,经常会听到事业编抱怨工资比公务员少,社会化用工抱怨工资比事业编少。其实,大家都知道,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真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考上。社会化用工和事业编也许也参加过公务员考试,而他们是当年被淘汰的分母。我们不妨设想,为什么要有社会化用工,为什么要有事业编,如果全部采用公务员编制会怎样?会不会意味着事业编和社会化用工可能现有工作机会都没有?人要学会知足,如果你觉得公务员拿的高感觉不平衡,请你也考上。

以上是个人意见,可能看法不一,但是目前组织部门也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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