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本人从事过多年的农房拆迁工作,特结合当政策和工作实际来回答这一问题。本答复的核心观点如下:
农房拆迁款主要由原房屋及其构附着物等拆除直接补偿、住房安置款(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地方才有)组成。
若住房安置款是按农房拆迁户家庭成员人头补偿的,那么户口本上的成员就可分这一部分住房安置款。
笔者一朋友的媳妇和女儿户口都在岳父岳母家,就是和岳父岳母同一个户口本。几年前,笔者这朋友岳父岳母家因工业园区建设被拆迁了,农房的拆迁款除了房屋主体补偿款、宅基地范围内构附着物补偿、搬家及奖励等,这一部分主要都是农房拆除的直接补偿;最重要的还有住房安置,户口本上的农业人员每个约12万元,全家一共获得住房安置款60余万元。
笔者这一朋友的岳父就直接分给了女儿、女婿25万元,正好就行2个人的住房安置款。
这就是涉及农房拆迁中的安置对象确定问题,共分两步:第一步根据产权登记确定被拆迁农房的房主,第二步根据以房主为户主的户口登记簿,确定其家庭成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当然已安置的不能进行第二次安置。
上述就是不少地方拆迁中对于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政策规定。这种按户口本上的成员进行住房安置,也是大家所说的按人头安置,其安置款按政策就应分给对应的家庭成员。
正因如此,不少地方的出嫁女不会迁出户口,而且还尽可能把丈夫、子女的户口也上到可能会拆的娘家,就是好分得农房拆迁中的住房安置款。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首先,从原则上讲,只要户籍没有迁出,就应该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所有政策和待遇,因为户籍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次,该案例涉及的这个问题还要根据拆迁地的拆迁政策决定,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房产和土地进行补偿,就与户籍没有关系,拆迁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所有。但是有些地方的拆迁是按照户籍进行拆迁补助的,那在拆迁地的所有户籍登记人都应该得到补偿。
实际上这个是比较常见的拆迁私房然后安置公房的情形,被拆迁人办理的是租赁权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租房,这一类问题属于政策问题,一般子女是可以将户口迁入进公房的,是可以变更租赁权证的,如果无法变更只需搬进去居住然后保持现状,待公房再次拆迁时,子女一般可以拿走房屋价值的90%。
拆迁现在是政府征收,
补偿是补偿房子的产权人,不是户口。
没有影响。
目前的补偿政策是首先考虑房产的价值(面积、单价),俗称数砖头。
仅仅对于困难户,无处居住的,如按房产价值补偿,仍然是人均面积不足某一标准(可能15~22平米),才考虑居住人口补偿,俗称数人头。(必须经过内查外调,确认他处无房,并居住在被征收房产内,还要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