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五十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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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转让了并交付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由受让人也就是买方承担。
关于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一般都是由实际的驾驶车辆人承担责任,当然是在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承担。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且交付机动车,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辆的受让人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车辆转移到他人手中,即使未过户,发生事故也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
先看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图:
对这个规定作如下解读:
1、车辆手续齐备的,发生买卖活动,但是没过户,出了交通事故,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先有交强险赔偿,剩下的由三者险赔,再剩下的由实际使用人赔偿。
2、车辆属于拼装车辆也就是发发车辆,没有过户,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车辆被盗、被抢以后发生问题,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原车主、新车主都不用赔。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哪一种,都是以证据说话。比方,加入原车主想要不承担责任,他就要举证车辆已经交给了新车主,不然的话,还是他自己负责。
原车主没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原车主对事故没有责任,因而,不负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就是买受人对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次,负有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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