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后还能延长试用期吗_试用期满之后,可以再延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39:05 人阅读
导读:新员工到一个单位总是难免遇到试用一段时间的情况。试用是有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试用到期后,单位就要确定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新员工到一个单位总是难免遇到试用一段时间的情况。试用是有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试用到期后,单位就要确定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由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单位总是想多一点试用期时间,这当然对员工是不愿接受的。那么试用期期限届满后能不能再延长呢?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试用期的规定还是需要了解一下的。

首先,试用期有利于劳资双方互相了解。试用期作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通过这段工作时间,以使双方有一个互相了解和适应的过程,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在经过熟悉和考察后作出各自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即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可以通过试用期进一步考察新员工的思想品德、身体健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为将来在工作中由于员工的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保护新员工利益,员工可以根据自己对单位了解的真实情况作出自己继续在此工作的决断,有利于建立较稳固的劳动关系。

其次,法律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再次,法律明确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见,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长。即使有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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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长员工试用期,是否需要通知员工?咱先不说需不需要通知员工,先来看一下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呢?下面由职聊社保为您详细分析。

一、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只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的工资可与转正后相同,但试用期不得延长。

小结,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试用期期间,让员工和企业彼此适应,员工是否认同企业,并持续工作下去。员工是否符合企业的用人标准,是否能胜任工作岗位。是双方彼此适应的过程。

二、单位能否延长试用期?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结,只要延长后总的试用期不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的,是可以的。如双方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前后的二个试用期加起来只要不超过六个月。但试用期内不得降低工资,要进过员工本人同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次约定试用期延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

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公司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单位在原约定试用期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试用期的,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所以不建议企业延长员工试用期。

三、企业为什么要延长试用期?

1.很多企业觉得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2.企业觉得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予以转正,想通过延长试用期期限,更多的对员工进行考核、观察

3.企业恶意延长试用期,故意不让员工转正

四、针对企业延长试用期,员工怎么维权?

1.很多企业觉得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想要将其辞退,那么企业需要有录用条件,在招用员工时已经明确告知,并且录用条件,有明确的量化内容(比如销售岗位,要明确每月需要达到的业绩,用数字表明,再比如,企业在录用条件中明确说明,员工旷工三次,予以辞退)。

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是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员工的,否则属于违法辞退,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以上情况,员工要明确是否有合理的录用条件,自己是否已明确的知道此内容。

2.企业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正确做法:企业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要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是将试用期延长,如果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通知金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以上情况,如果企业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延长试用期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调整工作岗位。

3.企业恶意延长试用期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写在最后的话

企业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表现不好,完不成业绩,想要通过延长试用期是不可行的。企业应合法为适应期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的赔偿,生病住院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部分,生育产生的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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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工作。

如果领导给我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说明领导对我的工作还不是特别满意,但也勉强能够接受,再给我一个月的机会,所以我必须更加努力工作,让领导更了解我,认可我。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还是针对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有这么长的试用期的。但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的试用期,都是一年时间,已经远远超过这个规定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也是在《劳动合同法》范畴以内,对权责关系进行调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体的组织人事条例为规定执行的,并不算违法。

对于企业来讲,随意更改、延长试用期,即为违法行为。如果是因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或者能力表现不足以胜任工作岗位,需要拉长考察期,正常延长几个月的试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类情况,一般也不得超过原来试用,否则员工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当理由的合理行为,员工都不会认真计较,总比直接开除强得多吧。就业不易,需要珍惜。

比较离谱的,是有的小企业天天在招人,试用期满即找借口开除,以降低人工成本。这类企业行为恶劣,也成不了什么大气候,这种就业机会也不值得珍惜。许多人工作三五个月,试用期满即被开除,虽然气闷,但怕麻烦,一般都自认倒楣,不与其纠缠。其实这种企业才是应该举报、投诉的对象,大家一起维权,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后来者免受损失,也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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