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利弊_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2:42:36 人阅读
导读: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综合工时制: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工时制: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按个人感受也分三种,想上班再上班制、按时上下班制、加班累死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

所以,执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不存在200%的执行标准。 业务或生产部门可以避免工作不饱和时人员的浪费,给予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机会,调动员工工作时间的积极性。这样可以在工作忙的时候,不支付加班费,而在工作不忙的时候,可以避免支付工资劳动者又没活干的情况。所以,适合季节性比较强的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便于节约成本。

综合工时制员工工作时间以公司要求为基础,有时不能在正常周末休息,员工如果是从标准工时到综合工时,会认为个人利益被损害,这会造成部分员工情绪波动。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按实际周数和天数计算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的若干意见》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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