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_养子女成年后,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16:07 人阅读
导读:不一定。根据《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赡养义务。但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

不一定。根据《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赡养义务。但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条件有哪些呢?《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如何解决收养关系有不同方式,当代各国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着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采取禁止主义或部分禁止主义,有些国家则采取许可主义。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态度,收养关系的解除可经由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包括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收养关系的解除登记、撤销收养证书、宣告收养无效,都能引起收养关系的终止。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关系可以解除。2、《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案例】

近日,一则“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获法院支持”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热议。54岁的单身汉(化名“老方”),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1993年,31岁的单身汉老方收养了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婴,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在多方劝说下,方家还是收养了这名女婴将来为老方养老,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老方养老。

转眼23年过去了,当年的女婴(化名“小方”)几年前出外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并结婚。2010年前后,老方家与小方的婆家人商定,小方二人婚后,老方随小方婆家人生活。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绊绊,老方与小方的婆家人也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老方回到村里,当时小方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但未兑现。

今年4月,已出嫁的小方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段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老方与小方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老方家23年将养女抚养成人,抚养关系怎么会被认定无效呢?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老方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法官考虑到现实情况,判定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也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但一方面我们心痛方家对收养法的漠视,另一方面我们也非常同情老方的遭遇。针对此类问题也希望国家可以在今后的修法过程中考虑到历史因素和地区差异,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个案进行突破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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