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内容是什么_什么是无期限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3:11:05 人阅读
导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时间,没有约定止期时间的合同。这表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只要不遇到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应遵守“长期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时间,没有约定止期时间的合同。这表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只要不遇到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应遵守“长期有效”的信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在实施劳动法之前沿用的在册职工制,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都是一经批准在册,都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故造成“铁饭碗”的特有历史。

现在虽然劳动合同大多是依法签订有期限的,但还有特殊业务、特殊工种需要无限期地发挥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的作用,是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如国防科工、重要保密类的工作人员应履行无限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意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二项原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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