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挂名股东怎样可以免责_挂名法人如何免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2:29:59 人阅读
导读: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谈。“挂名股东”虽不是实际权利人,但公司存在债务时,仍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谈。


“挂名股东”虽不是实际权利人,但公司存在债务时,仍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指出,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挂名股东先行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如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才挂名,可以辞职。如果是协议挂名,要看协议上关于辞去法定代表人有何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要自己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持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8、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一、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公司财产与法人和股东财产独立,股东不存在出逃资金或出资不实情况,公司欠款没有用于法人和股东。

1.免责协议无效.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挂名"之说.如果这个企业合法经营,做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什么影响.

3.如果企业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响应责任.

4.法定代表人变更,其实并不负责.企业股东全体签字,更换另外一个人做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了.

5.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更换,只能到法院起诉别的股东,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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