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下一句_谁举证前一句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3:19:32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

依我之见一一

“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谁主张丶谁举证”,这就是诉讼原则。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诉讼丶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案件“三大诉讼”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即公民丶法人之间基于其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商诉讼控告被告违背民事承诺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诉讼,作为主张被告违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举证”,就是当庭通过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举出各类证据,并经法庭质证确认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丶谁举证”所说的举证义务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诉讼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针对“反诉”而言,被告方此时负有向法庭提供反诉证据的法律义务。同时,民事诉讼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抛物”案件警方无法确认抛物者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怀疑者需“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再者,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类似于原告也依法负有对自己独立请求权之主张举证之义务。

二,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公诉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诉权丶批捕权丶法律监督权)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机关丶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证明犯罪的唯一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抢劫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利,也无此义务。

然而,公诉类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该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特殊违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类”类行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枪支丶弹药丶爆炸物丶精神类管制药品丶毒品……等“持有类”的上述公职人员的巨额现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违禁物品”被查获的,被查获的上述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举出证据来证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任人和义务。办案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持有人如实供述其持有的来源,否则,“持有人”依法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据(依据就是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将会承担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决定,并司法建议追究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俗称也叫“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司法审判当中的一个原则,然而在司法审判当中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的适用则由法官去决定,所以有时候可能是适用这个原则,有时候可能不会适用这个原则,这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中有些事情是无法掌握的。因为法官手中有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不是任何人任何当事人都可以控制的。

违法投诉是一种个人或个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或刑法之规定/公民有权对违法行为作处判断或投诉/主张谁举证谁投诉/符合法律之条文/。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常用,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光凭自己的一面之词,这样在法律面前是很难得到认可的。谁主张谁举证不仅仅适用于原告,被告也同样适用,原告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客观事实,同样被告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是无中生有。

简单地说,你提出了某种说法,就必须找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庭审中有个“无罪推断”的术语,其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用。如果原告控告被告,原告就首先要列出被告侵权(或违法)的证据。如果原告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法庭自然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利益。只有在原告举证后,才需要由被告对证据答辩或举反证,再由审判团衡量双方证据和答辩力度。在科学上,你提出了某个学说,就需要主动对该学说作出诠释,并列出理论依据或实证。如果你提出这个概念后,既举不出依据又拿不出实证,那么,你的新学说就是在信口开河。总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运用很广泛。

谁举证的前一句是:谁举证 。区分主张与举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源,只有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新的信息源加以证明的,才构成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数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边举几个例子说明。

案例1、借贷纠纷。

甲诉乙,称乙两年前借现金两万元。证据有乙书写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乙辩称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乙的主张,法庭判甲败诉,承担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

案例2、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甲诉以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不需要患者举证,但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诉讼中,甲提出医院的病历多处涂改,系医院为逃避责任而为。经查,医院保存的病历,在病人出院两个月后又有八处修改,医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法庭判医院败诉,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2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3、交通事故纠纷。

甲诉肇事者乙、保险公司丙交通事故纠纷,甲主张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庭审中,丙辩称,甲提供的被扶养人丁,其户口本服务处所所填内容为某某造纸厂,由此推定丁有正当职业,有工资收入,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甲辩称,本方已经提供当地社区证明,丁系无业人员,无工资收入,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服务处所”所填的内容并非工作单位,当地划片居住,在那个片区居住,本栏目就填那个片区的名称。法庭据此采纳甲的证据。

小结: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两个作用,一是支持本方主张,二是反驳对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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